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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检查细则》政策问答

答:“自营仓库”即是指由本企业人员自行运营管理的仓库。   

答:药品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仓库整体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或总容积不少于12000立方米,重庆市合川区、江津区、永川区、长寿区、涪陵区、南川区、潼南区、铜梁区、大足区、荣昌区、綦江区、璧山区、万盛经开区、万州区、黔江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仓库整体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或总容积不少于9000立方米,重庆市其他县仓库整体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或总容积不少于4500立方米。

答:是的。对于仅经营生物制品的企业,仓库总面积要求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冷库总容积不少于200立方米;仅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仓库总面积要求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答:药品现代物流是以满足药品GSP要求为基础,具有适合药品储存和实现药品入库、验收、传送、分拣、上架、出库、复核、集货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具有独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以及覆盖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等环节的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信息追溯体系,实现药品物流过程的数字化、智能化、规模化、集约化、可追溯化活动。

答:不是。仅经营冷藏冷冻药品、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企业,可不要求现代化物流作业的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