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咨询问答库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政策问答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政策问答

答: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

答: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暂未要求药品现代物流相关条件。

答:可以。设立跨省异地配送中心(仓库)的,应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商配送中心(仓库)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进行现场检查,同时符合配送中心(仓库)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仓库设置条件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细则》的,按照变更仓库地址办理。   

答:可以。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需跨省设立连锁门店的,应向连锁门店所在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开办条件需符合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答: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场所面积要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仓库整体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或总容积不少于4500立方米;重庆市其他区县仓库整体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或总容积不少于3000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