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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问答

适用于本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或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号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活动。

委托方需为取得中药制剂批准文号或制剂备案号的医疗机构。受托方需为重庆市市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机构或企业,委托配制制剂须符合许可载明的配制或生产范围。

在备案便捷化的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技术手段及时识别和控制因委托配制可能引入的质量风险,是对备案制度的重要补充和保障。

首次提报或变更配制场地需提交八类资料,包括《重庆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申请表》;委托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药制剂批准证明文件或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回执复印件;受托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相关剂型《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告知书》复印件;委托配制合同及质量保证协议;委托配制的制剂原最小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委托配制的制剂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式样及色标;委托配制的制剂质量标准、配制工艺;配制场地变更研究资料。

委托方对其委托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制剂处方、工艺、包装规格、说明书及标签等应当与原批准(备案)的内容一致,对制剂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质量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