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市药品(含已通过审评审批的原料药)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药品上市后发生变更,符合以下情形的,重庆市辖区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可与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进行沟通交流:
(一)持有人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
(二)降低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的;
(三)降低持有人变更清单中的变更管理类别的。
二、沟通交流的形式包括:电话沟通、网络沟通和会议沟通。鼓励采用电话沟通、网络沟通的方式。
三、对需要进行会议沟通的,持有人可通过现场提交或邮寄的方式向市局提交《重庆市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会议沟通交流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附件2)。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邮编:401120。
四、市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通知持有人并商定会议沟通时间和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持有人完善相关资料后重新提交申请。
五、对确定实施会议沟通的,市局应根据商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沟通交流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沟通交流会议结束后,市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沟通交流意见书面(附件3)反馈持有人。
六、经沟通交流意见一致的,持有人按规定实施。对是否属于审批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审批类变更,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对是否属于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备案类变更,向市局备案;对降低变更管理类别意见不一致的,不得降低。
七、对同一药品的相同变更事项,原则上组织1次会议沟通交流。
特此通告。
附件:1.重庆市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会议沟通交流申请表.docx
2.重庆市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会议沟通交流申请资料.docx
3.重庆市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会议沟通交流意见反馈表.docx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