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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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

渝药监〔202510

各有关单位,各执业药师: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人〔20243号),为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重庆市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611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重庆市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执业药师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建设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执业药师队伍,为服务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导向,坚持人才引领驱动,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执业药师爱党报国、敬业奉献、服务人民。

        (二)以人为本,学以致用。把握执业药师行业特点,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引导执业药师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能力,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提升执业药师社会价值。

        (三)破立并举,改革创新。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发展变化,深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破解发展瓶颈,营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体制顺、人才聚、质量高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重庆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的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方式和机构。

        第六条执业药师应当自本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于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遵守专业技术人员有关继续教育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学时。

        第七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执业药师注册执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执业药师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执业药师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安排执业药师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鼓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提高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重庆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制定重庆市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办法;

        (二)制定重庆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规划纲要;

        (三)组织检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年度教学计划、培训方案、课程内容、授课师资等;

        (四)制定并公开发布重庆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

        (五)制定重庆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具体条件,遴选确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并公开发布;

        (六)制定重庆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制度;

        (七)审核确定其他继续教育学时计(折)算标准和确认符合要求的视同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和视同参加继续教育学时;

        (八)做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引导和推动重庆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规范运作、优化服务、提高质量;

        (九)持续组织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开展动态监测和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估;

        (十)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享学时登记系统数据,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掌握执业药师学习情况;

        (十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三章内容、方式和机构

        第十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布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面授培训;

        (二)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布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远程网络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以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

        (四)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认可的相关行业协会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

        (五)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认可的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等;

        (六)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认可的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继续教育活动;

        (七)执业药师队伍中的医药学专家教授从事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可视同参加专业科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包括:

        1.承担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执业药师类研究课题,或者承担相关科研基金项目;

        2.公开发表执业药师类学术论文,公开出版执业药师类学术著作、译著等;

        3.担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宣讲、巡讲,以及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授课(报告)人。

        第十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包括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经遴选确定并公开发布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执业药师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第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举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的,突出公益性,不收取费用。鼓励和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教材、师资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提供网络培训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继续教育信息技术系统,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网络培训学习考勤、成效考核、监督管理,规范网络培训行为。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理论水平,且具有药品管理、临床医学或者药学服务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并认真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计划,严格执行有关学员、师资管理规定,严肃学习纪律,加强学风建设。加强继续教育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执业药师在本机构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和考试考核结果等,依法依规出具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组织与继续教育培训无关的活动,不得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不得流于形式,以及不得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学时管理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登记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时间、内容、方式、学时数、机构等信息。

        第十九条执业药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执业药师参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方式的继续教育,其学时计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面授培训,每天最多按8学时计算。

        (二)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远程网络培训,按实际学时计算。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以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当年度最多折算为90学时。

        (四)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认可的相关行业协会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每天最多按8学时计算。

        (五)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认可的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等,获得三等奖或者相当等次以上,当年度每项最多折算为30学时,同一活动不累计计算。

        (六)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认可的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继续教育活动,每天最多按8学时计算。

        (七)执业药师队伍中的医药学专家教授从事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可视同参加专业科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包括:

        1.独立承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执业药师类研究课题,或者独立承担相关科研基金项目,课题项目结项的,当年度每项最多折算为40学时;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主持人每项最多折算为30学时,参与人每人每项最多折算为10学时。

        2.独立公开发表执业药师类学术论文,每篇最多折算为1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人每篇折算最多为5学时。每人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

        3.独立公开出版执业药师类学术著作、译著等,每本最多折算为30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第一作者每本最多折算为2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每本最多折算为10学时。每人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

        4.担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宣讲、巡讲,以及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授课(报告)人,最多按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

        第二十条执业药师在参与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期间,视同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一条执业药师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期间提供药品管理与药学服务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符合要求的,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

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第二十三条执业药师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可直接授予继续教育学时;执业药师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及时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参加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后,应当在当年提交材料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确定。

        第二十四条记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或者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五章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高一级职称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业药师应当对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七条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持续组织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开展动态监测,监测情况作为评价继续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和是否继续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存在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继续教育质量监测结果较差、采取虚假或者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学员、不正当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或者转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执业药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违规取得的学时予以撤销,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执业药师违规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行为通报用人单位。

        第三十条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鼓励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未注册执业的人员参照本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重庆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制度

                    2.重庆市执业药师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机构具体条件

附件1

重庆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制度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登记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特制定重庆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

        一、学时计算标准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执业药师学时系指参加《重庆市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办法》第十一条或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方式的继续教育活动获取核准确认的学时,其学时计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面授培训,每天最多按8学时计算。

        (二)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远程网络培训,按实际学时计算。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以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当年度最多折算为90学时。

        (四)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认可的相关行业协会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每天最多按8学时计算。

        (五)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认可的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等,获得三等奖或者相当等次以上,当年度每项最多折算为30学时,同一活动不累计计算。

        (六)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认可的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继续教育活动,每天最多按8学时计算。

        (七)执业药师队伍中的医药学专家教授从事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可视同参加专业科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包括:

        1.独立承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执业药师类研究课题,或者独立承担相关科研基金项目,课题项目结项的,当年度每项最多折算为40学时;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主持人每项最多折算为30学时,参与人每人每项最多折算为10学时。

        2.独立公开发表执业药师类学术论文,每篇最多折算为1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人每篇折算最多为5学时。每人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

独立公开出版执业药师类学术著作、译著等,每本最多折算为30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第一作者每本最多折算为2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每本最多折算为10学时。每人每年最多折算为60学时。

        3.担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宣讲、巡讲,以及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授课(报告)人,最多按实际授课(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学时。

        (八)执业药师在参与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期间,视同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90学时)。

        (九)执业药师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期间提供药品管理与药学服务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符合要求的,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时每天按8学时计算。

        二、学时认定程序

        根据《重庆市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办法》第八条第六款、第七款规定,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由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认定所须证明材料如下:

        (一)取得学时计算标准(一)(二)学时的学员(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举办的培训,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直接授予继续教育学时、出具学时证明),无需由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后,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出具学时证明。

        (二)申请取得学时计算标准(三)学时的学员,须提交当年获得医药高等院校颁发的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以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学信网学历信息证明。

        (三)申请取得学时计算标准(四)学时的学员,须提交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认可的相关行业协会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学习培训、会议、讲座、访问等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取得学时计算标准(五)学时的学员,须提交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认可的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评比、竞赛类活动三等奖或者相当等次以上的获奖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取得学时计算标准(六)学时的学员,须提交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认可的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的继续教育活动证明材料。

        (六)申请取得学时计算标准(七)第1项学时的学员,须提交当年度研究课题,科研基金项目结项的成果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取得学时计算标准(七)第2项学时的学员,须提交学术论文、学术著作、译著等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申请取得学时计算标准(七)第3项学时的学员,须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与执业药师工作相关活动的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九)申请取得学时计算标准(八)学时的学员,须提交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的相关资料。

        (十)申请取得学时计算标准(九)学时的学员,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证明。

        执业药师参加除学时计算标准(一)(二)以外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后,应当在当年提交材料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三、学时登记管理

        根据《重庆市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办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登记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时间、内容、方式、学时数、机构等信息。记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或者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学时登记监督管理

        执业药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违规取得的学时予以撤销,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执业药师违规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行为通报用人单位。

        重庆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存在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继续教育质量监测结果较差、采取虚假或者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学员、不正当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或者转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工作人员,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2

重庆市执业药师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机构具体条件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具体条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辖区执业药师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保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量,特制定重庆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具体条件。

        一、必备条件

        在重庆市内承担执业药师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工作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必备条件必须符合《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包括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第十三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教材、师资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提供网络培训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继续教育信息技术系统,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网络培训学习考勤、成效考核、监督管理,规范网络培训行为”的规定。

        二、具体条件

        除必备条件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还应满足下列具体条件:

        (一)执业药师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面授机构

        1.依法成立的具有药学专业教育的高等院校等教育培训机构,有核准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

        2.在本地具有固定的继续教育施教场地和办公用房。场地为租赁的,必须签订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不得租借简易建筑物、危房、地下设施、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校舍以及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的场所作为教学场地。

        3.有能够满足继续教育要求的教室和设施。教室数量应在2间以上,每间教室能够容纳学员400人以上,每次参与继续教育的人数不应少于400人。

        4.有现代化信息管理设备和技术,能够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相关管理要求将继续教育数据上传至重庆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

        5.2名以上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背景的专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教学和人员管理、考试考核和评价、档案管理、应急预案管理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6.有稳定的专业师资队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师资均应为行业内资深专家或具备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每门课程(课程设置具体见继续教育大纲)应有1名以上师资备选;部分课程师资要求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7.具有开展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或药学专业、医药行业专业(监管)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经验。

        (二)执业药师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网授(远程)机构

        1.有药学专业教育背景。具备药学专业教育背景与教育资源或具有药学专业教育背景与教育资源的培训合作单位,能够保证教学质量和学员权益。

        2.有稳定的专业师资队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师资均应为行业内资深专家或具备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应有2名及以上的师资参与线上继续教育课程制作(课程设置具体见继续教育大纲);所有线上课程均应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备审核,部分课程师资要求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有网络教育机构。用于继续教育培训的网络(远程)系统必须是独立系统。有移动客户端学习功能;有自动记录学习日期、时间和内容等管理功能;在一个教育周期内,可根据不同类型的学习对象设定不同的学时要求及学习内容。网络课件制作应符合并覆盖继续教育大纲、突出实操案例、结合专家讲解、动画配音等方式制作成多媒体培训课程。

        4.有系统运行、维护、数据安全保护措施。服务器、交换机、防火墙齐全,并具有热备或负载均衡技术,且技术性能满足相关要求、能够实现异地容灾备份功能。

        5.有规范教育培训,防止作弊功能。系统能采取验证弹窗、快进禁止、后台审核,以及逐步达到人脸识别、活体检测、焦点控制、随机拍摄等防挂机、防代学技术与功能的有效措施,确保学员身份和学时真实性,并能够保存学习过程中相关数据定期上传至重庆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学时登记系统。

        6.有畅通的客户服务。可通过在线、电话、电子邮件、现场服务等方式提供客户服务。

        (三)执业药师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机构履职要求

        1.严格按照继续教育培训大纲要求,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认真做好实施方案【包括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地点(网址)、师资、课件、考试考核等内容】,建立继续教育管理档案(含电子档案),做好继续教育数据录入工作,及时上报年终总结和专题总结。

        2.严格按照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继续教育大纲要求开展继续教育,提供每年度多于60学时的教育培训课件。

        3.严格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核要求,组织学员通过教育机构学习平台进行学习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传到重庆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

        4.严格建立数据信息管理制度,防止数据的丢失和修改,保证信息的安全。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