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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重庆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问答
七、备案后的监管有哪些?
对完成委托配制备案的中药制剂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技术审查发现备案资料不能够证明制剂的安全性、稳定性和质量可控性的,或现场检查发现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市药监局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或暂停配制、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未按要求暂停配制、使用的,市药监局将取消该医疗机构的委托配制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