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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问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和《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等有关规定。目的: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药品标准管理,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药品标准的规划、制定修订、颁布实施、废止以及监督管理等。   

本《办法》标准体系包括重庆市中药材标准、重庆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以下统称《标准》)。   

本《办法》规定重庆市药品标准应在重庆市有临床习用历史的中药材品种、具有重庆市炮制特色和历史沿用的临床习用中药饮片品种以及符合要求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炮制规范所用的原药材应是国家药品标准和省级标准收载的品种。   

本《办法》规定下列情形不得收载于重庆市药品标准:无本地区临床习用历史的药材、中药饮片;已有国家标准的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国内新发现的药材;药材新的药用部位;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产品;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未获得公认安全和有效性数据的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的科研产品、片剂和颗粒剂等常规按制剂管理的产品、无公认的临床习用历史的打粉产品;以及其他不适宜载入《标准》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