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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问答

答: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以下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的条件:1、应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覆盖物流储运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和实施相关记录等。2、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以及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条件。企业计算机信息平台应当由仓库管理系统、运输管理系统组成,冷链运输医疗器械的,还应包括冷链运输追溯系统。计算机信息平台应能实现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之间收货、查验、发货数据同步交换。加强计算机管理,确保数据存储、网页交换的完整性和风险可追溯。3、具有与产品储运要求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和设施设备。储运体外诊断试剂及其他需冷藏或冷冻产品的,应当具备冷链运输条件。4、医疗器械仓储区域应有严格的界限,不同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的仓储区域应相对固定,不得混租。   

答:申请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具备不少于3000m2 的库房和与产品储运要求的仓储条件和设施设备;恒温库(15-25℃)不低于100m3,冷藏库(2-8℃)不低于400m3,冷冻库(-15-25℃)不低于100m3,托盘货位不少于2000个,托盘货架间高度不小于1.5米,托盘规格应符合国际《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1996),拆零拣选货位应不少于5000个,平均每个拆零拣选货位规格为300mm*300mm*600mm。

1、申请开办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填写《重庆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规定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2)。2、行政审批部门接受申报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开办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原因。申报资料不齐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按程序开展现场审查。3、现场检查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技术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充材料。4、通过技术审查后,对于首次申请,现场检查剖门应组织对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现场进行检查;对于延续申请的,必要时也可以组织现场检查。5、现场检查部门对申请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开展综合评定。6、现场检查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按照《重庆市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审查验收标准》对申请企业物流综合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现代物流技术手段运用情况、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情况进行专业评价,形成第三方物流企业综合物流能力评估报告(报告需明确企业是否符合验收标准要求)提交行政审批部门。7、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第三方物流企业综合物流能力评估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对综合评定结论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核发给企业《同意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工作的批复》;如不符合要求,则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企业告知结果并说明理由。8、申办企业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局《同意开展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工作的批复》的要求,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增加相应的“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存运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