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瀚药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为他人销售不合格药品提供便利,造成不良后果,情节严重,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78.936元;
2.罚款50万元;
3.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4.对法定代表人李小鹏(身份证号:4210232005********)罚款8万元,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5.对主要负责人李先华(身份证号:4210231981********)罚款14万元,十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处罚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药监处罚〔2025〕24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龚愈 联系电话:023-60353721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食品城大道27号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