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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0639F/2021-0117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药监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重庆市自动售药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保局,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社保局,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三新”经济发展,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经市药监局、市医保局研究,决定对《重庆市自动售药机管理规定(试行)》(渝药监〔2020〕26号)中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注册地址设置自动售药机,也可以在注册地址以外如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自动售药机。设置数量应与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能力相适应,设置地点应在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区、县辖区范围内”修改为“重庆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在注册地址所在区、县辖区范围内设置自动售药机,设置数量应与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能力相适应”。

  二、将“附件1重庆市自动售药机可销售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增加“水银血压表、脱脂棉纱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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