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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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渝药监〔202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局属各检查局,市药审中心,审批处、药品注册处、药品生产处、药品流通处: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效能和服务质量。现将进一步优化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优化合并办理情形,实行串联改并联

以下情形可同时申请、合并检查、并联办理:

(一)企业申请办理自行生产制剂、中药饮片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统称为“A证”)和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事项。

(二)委托(受托)双方均为我市企业,申请办理委托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统称为“B证”)和受托生产制剂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统称为“C证”)。

(三)药品转让获批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MAH”)将品种转为自行生产,申请将B证变更为A证、品种的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和变更生产场地技术审评。

(四)药品生产企业新建受托车间、生产线,申请办理C证和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事项。药品生产企业可提交拟受托生产品种的验证资料申请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

(五)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药品批发企业共享仓储配送,申请仓库地址变更。

(六)不同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市内同一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因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仓库地址发生变更,导致多个药品经营企业申请仓库地址变更。

二、优化免于现场检查情形,提高行政许可效能

(一)关于药品自行生产免于现场检查情形

1.已具有自行生产口服固体制剂、口服液体制剂、外用制剂大类范围的A证企业,申请原址新增剂型属于原大类范围的,或原址新增剂型与已取得生产许可剂型共线生产的,且不涉及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以下统称“毒麻精放药品”)以及生物制品、注射剂、其它经评估风险较高剂型,对A证企业生产许可新增剂型事项免于现场检查。

2.A证企业生产制剂和中药饮片,车间、生产线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基于风险原则,制剂按剂型管理,中药饮片按炮制方法管理,企业相应剂型或炮制方法的首个品种通过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的,对应车间、生产线增加生产同剂型或炮制方法的药品,无需申请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需进行年度报告。涉及生产毒麻精放药品、生物制品、原料药的除外。

3.A证企业申请变更制剂生产场地,拟变更后的车间、生产线已有同剂型其它品种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免于同车间、同生产线、同剂型后续品种(毒麻精放药品除外)的现场检查。技术审评和检验检测按有关规定执行。

4.已有原料药在产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原址新增用于产品登记的其它原料药品种,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新增原料药事项免于现场检查。

(二)关于药品委托生产免于现场检查情形

1.A证企业申请委托生产药品办理B证时,对A证企业免于现场检查。

2.B证企业增加委托品种和变更受托生产企业,办理B证变更时,对B证企业免于现场检查。

3.委托生产用于注册申请的药品,C证企业受托车间、生产线已经过其它品种的许可检查,办理C证时免于现场检查。

4.因药品转让,受让方申请办理B证时,如C证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已有转出品种对应剂型的生产范围,B证企业免于提交C证企业受托车间、生产线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证明材料。

5.因药品转让,受托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上已有转出品种对应剂型的生产范围,办理C证时免于现场检查。

6.延长药品委托生产效期,受托车间、生产线3年内通过GMP符合性检查且持续正常生产,办理C证时免于检查相应委托品种。

(三)关于药品生产许可重新发证免于现场检查情形

1.A证企业3年内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生产范围(毒麻精放药品、生物制品、无菌原料药、注射剂除外),且持续正常生产的,生产许可重新发证时免于检查相应范围。

2.A证企业相应生产范围对应品种尚未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的,生产许可重新发证时免于检查相应范围。

3.与在产原料药共线生产,用于产品登记的原料药品种,尚未经国家药监局关联审评审批,生产许可重新发证时免于检查该品种。

4.A证企业集团内共用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车间归属方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且持续正常生产的,生产许可重新发证时免于检查对应车间。

(四)关于药品经营许可免于现场检查情形

1.药品经营企业因核减经营场所面积导致注册地址变化,在经营场所产权面积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申请注册地址变更的,免于现场检查。

2.药品零售企业因兼并收购,申请由单体药店转变为连锁门店,若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关键质量管理人员等未发生变化,免于现场检查。

3.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核减经营范围的,免于现场检查。

上述免于现场检查情形中,生产许可新增剂型或原料药对应的车间、生产线需通过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符合放行要求后,方可生产上市销售;委托生产用于注册申请的药品,或转让的药品批件注明要求开展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的,C证企业受托车间、生产线需通过受托品种的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符合放行要求后,方可生产上市销售;涉及“持续正常生产”、“与在产原料药共线生产”情形的,需经企业书面自查符合相关情形,并承诺持续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风险研判企业存在严重违反GMP等法律法规情形的,不纳入免于现场检查情形。

三、保障措施

(一)始终坚持依法行政。遵从立法本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行政许可工作,行政许可要做到于法有据,有法可依。对采取合并、免于现场检查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办事服务指导,完善办事指南,规范申请材料,按时保质完成许可工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许可后跟踪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三)强化协同动态完善。加强许可监管信息互通,对采取合并、免于现场检查的企业纳入信用监管,形成监管合力。结合行政许可、日常监管、业态发展等情况,动态调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免于现场检查情形和适用对象。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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