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中药配方颗粒应当按照备案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并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企业应当报使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无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跨省使用的,应当符合使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为提升我市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控制水平,满足中药配方颗粒在重庆市的生产、销售及使用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