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意见对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临床试验、临床研究提出了哪些有关要求?
1.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伦理规范的要求,制定相关药物、药品管理制度。2.医疗机构收到临床研究、临床试验所用药品后,应核实药品的质检报告和书面说明,说明应当明确试验用药品的使用、贮存和相关记录。3.药品的包装标签上应当标明仅用于临床研究或临床试验、临床研究或临床试验信息和药品信息。4.临床研究或临床试验用药品应专区储存,不得与常规使用药品混放,贮存条件应符合试验方案要求,贮存温湿度记录完整。5.临床研究或临床试验用药品凭处方/医嘱或同等效力的其他文件发放,按照研究或试验方案要求使用。6.建立台账,保存出入库登记,指派有资格的药师或者其他人员管理试验用药品,严禁超方案进行使用,严禁流入市场销售使用。7.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未使用临床研究或临床试验用药品的销毁制度,未使用试验用药品应当返还申办者,或者经申办者授权后由临床试验机构进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