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意见按机构规模、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将医疗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另一类是基层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分级分类的核心考虑是结合我市医疗机构类型多样,不同层级机构在药品管理能力、设施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差异较大的实际,遵循分类指导、分级管控原则,制定差异化的管理要求,既对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提出更严格、更全面的质量管理标准,保障其药品使用全流程规范,又结合基层医疗机构规模小、资源有限的特点,制定贴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管理要求,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同时避免“一刀切”管理,实现监管精准化、高效化,全面提升我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整体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