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特殊购药和委托销售政策问答
四、《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销售的,应当同时报告药品经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庆辖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应该向哪个部门报告?
答:重庆市辖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销售药品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和药品经营企业(一般为药品批发企业)所在地直属检查局报告;委托市外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的,还应当同时报告药品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我市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的,也应当向本市药品经营企业所在地直属检查局报告。直属检查局管辖范围依据《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直属检查局管辖范围的公告》(渝药监公告〔2024〕45号)执行。
政务头条
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