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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政策问答

为规范全市药品监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推进行政检查减频增效,严守药品安全底线,保护药品监管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药品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结合重庆市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聚焦药品监管领域“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问题,坚持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科学高效、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推动涉企行政检查减量化、规范化、精准化、效能化、智慧化,实现两大核心目标:一是严守药品安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二是推动涉企行政检查减频增效和企业满意度双提升。

本方案所称涉企行政检查,是指重庆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适用的检查对象(经营主体)包括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相关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经营主体以外的其他检查对象,如公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等单位实施的检查,参照本方案管理。

以下6类检查行为不纳入本方案规范范围:1. 行政许可、行政处理过程中的核查行为;2. 进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程序的核查、检查、调查等行为;3. 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质量安全的抽检行为;4. 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5. 对外省市经营主体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开展的检查行为;6. 其他不适合纳入的情形。

涉企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线索核查和即时检查四类,具体定义如下:1. 日常检查:依据法律规范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2. 专项检查: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等情况,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实施的检查;3. 线索核查:根据投诉举报(消费领域投诉举报除外)、转办交办实施的检查;4. 即时检查:因突发事件或者数据监测等发现危险、紧急情况实施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