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重庆市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办法》政策问答
问答专题
答:执业药师应当自本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于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答: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由市药监局负责组织实施。
答:执业药师在参与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期间,视同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答: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
答: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政务头条
政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