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药品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仓库整体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或总容积不少于12000立方米,重庆市合川区、江津区、永川区、长寿区、涪陵区、南川区、潼南区、铜梁区、大足区、荣昌区、綦江区、璧山区、万盛经开区、万州区、黔江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仓库整体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或总容积不少于9000立方米,重庆市其他县仓库整体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或总容积不少于4500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