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重庆市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化妆品抽样检验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产品:儿童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既往抽样检验不合格率较高的化妆品,流通范围广、使用频次高的化妆品,其他安全风险较高的化妆品。
化妆品抽样检验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工作的最少需求量。
可以。抽样分为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网络抽样应当模拟网络购物流程进行,抽样人员不得告知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购买目的。网络抽样的,无需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签字盖章。
被抽样产品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等材料和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同一样品的复检申请仅限一次,被抽样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协调一致后由一方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微生物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特殊原因导致复检备份样品无法复检;样品超过使用期限;逾期提交复检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信息由国家药监局负责发布,公众可以通过国家药监局公众信息网或“化妆品监管”APP进行查询;市级化妆品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信息由市药监局负责发布,公众可以通过市药监局公众信息网进行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化妆品抽样检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