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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药品零售经营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2024-11-05

  一、制定背景

  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2024年4月2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对药品经营环节的许可、监管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为加强药品零售经营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促进药品零售连锁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重庆市药监局结合重庆实际,制定出台了《重庆市药品零售经营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起草原则

  (一)守牢安全底线。《实施细则》明确了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管理、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企业对药品购进、验收、存储、配送、销售等全程管理的责任,加大对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监督,规范了药品经营活动,提高了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鼓励药品零售规模化经营、连锁化管理,在兼并重组、网络销售等方面明确便利政策,降低市场经营成本。同时强化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门店管理责任,必须对连锁门店实施“七统一”管理,引导药品零售产业持续、健康的高质量发展。

  (三)包容审慎原则。《实施细则》既考虑了对市场发展新变化的包容,又考虑了药品经营安全的保障,在两个方面做了比较充分的权衡和融合。比如,既允许连锁门店之间调拨药品,又禁止储运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药品调配;网售药品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可以集中办理药品储存、发货、配送等业务,但又规定了要完善制度、签订协议,保证全过程符合药品储存、运输和追溯要求。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经营许可、经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五个部分,共四十二条内容。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细化、规范。

  (一)明确总体要求。明确《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和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明确细化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条件和程序。一是明确新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对申请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主体、人员资质、经营面积、设施设备等进行了明确和统一。二是明确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的申请程序、应当提供的材料和许可证经营方式分类。三是明确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注销、责令停业,药品零售企业兼并重组等特殊情况,相关事宜的处置方式。四是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兼并重组、向市外发展连锁门店,允许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三)明确药品零售经营管理要求。一是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二是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七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统一采购、统一标识等具体要求。三是明确药品调拨、兼并重组连续经营及药品接收、食药同源开架销售管理要求。四是明确远程药学服务、药品网络销售、委托储存运输等相关要求。

  (四)明确药品零售监督管理要求。一是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收购、兼并、重组时,可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二是明确对跨区监管责任和分工。三是明确常规检查的主要内容,根据药品质量风险和工作实际确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鼓励开展“综合查一次”,必要时对上下游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四是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药品安全隐患的,依法采取风险控制和行政处理措施。五是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法查处。

  (五)对相关名词进行解释。一是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药学技术人员等名称的定义。二是明确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中第一位分类代码的意义。三是明确文件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政策原文: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零售经营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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