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547号建议的复函
刘明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市场监管的建议》(第0547号议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关系民生,关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倍受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成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食药监总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16年1月5日公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如何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机制、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和销售者如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药品监部门如何对食用农产品实施有效监管以及违反《办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食药监总局《办法》,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过去的一年里,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障了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可防可控。但在成绩的背后,仍然存在监管能力薄弱、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机制不够健全、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您的建议很好,为我局进一步加大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力度提供了建设性的思路。我局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继续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举措,监督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不断提升食品安全自律意识,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境,保障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强化监管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市财政的资金支持,为全市1024个乡镇食药监所、1个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40个区县食药监分局(含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下同)、4个片区食药检所、市食药检院各配备了全套食品快检设备,明确了专兼职快检人员,建成了食品快检信息系统,实现了全市食品快检信息的联网共享,对快检人员进行了食品快检实作培训,快检工作正在全市规范开展。
(二)初步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会同市农委联合印发了《地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意见》(渝食药监〔2016〕63号),对地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初步建立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
(三)狠抓教育培训。每个区县分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广泛开展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教育培训,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和销售者各自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了其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
(四)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按照食品市场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要求,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监督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严格落实各自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把好食用农产品进货关、贮存关、销售关、退市关。
(五)加大快检抽检力度。按照年度食品快检和监督抽检计划,进一步加大了对食用农产品的快检和抽检力度,重点检测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存在农(兽)残超标、是否存在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发现快检结果异常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开展监督抽检,对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依法开展后续处置。鼓励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为市场设置食用农产品快检室,配备必要的食品快检设备,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开展快速检测,不定期开展抽样送检,快检或抽检结果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
(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适时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风险隐患排查,针对排查出的共性问题,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有效保障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
(七)严查各种违法行为。对经销假冒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一标”产品)以及在食用农产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农(兽)残超标等不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做到了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密切与农业、公安、工商、出入境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对消费者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回复投诉举报人。不定期地对投诉举报反映出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对在一定时段内投诉举报量大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和连锁超市进行责任约谈,督促其主动把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准入关。
二、下一步监管举措
(一)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一是在3.15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大型宣传活动期间,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增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开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二是积极协调我市主流媒体,以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销售者守法经营、诚信自律,引导消费者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逐步提升自身食品安全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三是以食药监所为基本单位,每年分时段对辖区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和销售者集中开展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增强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自觉性。
(二)健全完善地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机制。按照我局和市农委联合印发的《地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意见》(渝食药监〔2016〕63号)要求,进一步细化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关制度和具体的实施规范,确保地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关要求落到实处。
(三)监督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辖和网格化监管要求,以风险分级管理为基础,进一步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重点经营者、重点品种以及违法失信销售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1.监督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重点落实以下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二是与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三是不定期地对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四是组织人力对食用农产品开展经常性的快速检测和抽样检验,并在市场的醒目位置及时公开快检抽检结果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切实保障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知情权。五是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消费者监督。
2.监督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重点落实以下主体责任:一是如实向所在地食药监分局报告自己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二是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三是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四是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五是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监督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重点落实以下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认真查验食用农产品供货方的身份证明、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证明性文件,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备查,确保问题食用农产品全程可追溯。不定期地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自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上规范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市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四)加大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检力度。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快检和抽检计划,充分发挥已配备的食品快检设备作用,对食用农产品市场中的食用农产品开展经常性的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检,及时排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对快检结果异常的立即责令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并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及时送检。对监督抽检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并分析查找不合格的原因,依法及时查处,需要约谈经营者的及时进行责任约谈,防止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
(五)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在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中发现以及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实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专项整治,做到整治与规范并举,依法严查食用农产品市场违法经营行为,有效保障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
(六)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坚持示范引领,鼓励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食品连锁商场(超市)以及其它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创建示范市场、示范商超、示范食杂店,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引领食用农产品销售其它相关主体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点促面,共同守法经营、诚信自律。
(七)严查食用农产品违法违规销售行为。认真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调查属实的,依法严肃查处。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销售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销售而未包装或附加标签销售、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查处,相关查处情况依法予以公示。对在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讲诚信欺诈消费者的不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严查一起,该曝光的及时曝光,以震慑食用农产品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八)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积极会同市商委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商贸流通行为的教育引导力度,进一步规范商贸流通经营行为;会同市农委健全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进一步强化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和标签标识管理;会同市工商局进一步加大食用农产品销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市公安局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销售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指导各区县分局进一步建立辖区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快检抽检结果、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实情况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进一步健全完善严重失信“黑名单”数据库,对严重失信行为直接纳入“黑名单”,直接将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纳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同时,逐步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一并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食药监机关事中事后监管重要参考。对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食药监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一并记入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我们相信,通过以上措施,我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境将进一步得到净化,市场秩序将进一步好转,销售行为将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将进一步稳定可控。
此复函已经我局夏永鹏局长审签。感谢您对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以上答复您若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联 系 人:吕 皓
联系电话:60353679、18623181221
邮政编码:401120
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