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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市人大第四届第四次会议第0211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1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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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长明代表:
  您好!
  您在市人大第四届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零售药店管理的建议》(建议第0211号)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对您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当面与您座谈交流,现就我市零售药店监管现状和您的建议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我市零售药店监管现状
  零售药店是直接面对老百姓用药服务的窗口,代表着整个药品行业的形象。零售药店的药品质量管理和经营服务行为,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用药安全。为加强零售药店的监管,我们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严格准入审批,加强合规认证
国家对零售药店有严格的准入审批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15年12月31日前,全市所有药店都严格按照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药品GSP)标准通过认证检查。对不合格的药店全部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如《药品经营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可在有效期内经整改重新申请并通过GSP认证后恢复经营。目前,全市有14000多家零售药店符合要求正常营业。今年,我局将加强GSP跟踪检查和新开办药店GSP复查,督促企业持续符合GSP的要求。
  (二)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安全有效
  我们要求零售药店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各区县食药监分局在日常监管中,严查药店超范围经营、严查药店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及非法回收药品、严查药店出租出借柜台、严查药店用医保卡套购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2015年开展了为期半年的零售药店专项整治和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药品购销专项整治。今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分局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常抓不懈。
  (三)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我们要求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合法、规范的专业化药事服务。要求每个药店要在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和人员资质。要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所有上岗人员必须有培训合格证。在营业期间,必须有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为消费者提供药品咨询,指导合理使用药品。药学技术服务人员要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严禁夸大药品疗效,强行推荐、诱导消费等药品促销行为;严禁以保健用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严禁违反规定销售处方药;严禁执业药师或驻店药师一证多挂、虚挂或脱岗情况。
  (四)规范发布广告,保持陈列有序
  要求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在店堂内外发布或张贴处方药广告、壮阳药品的低俗广告、鼓励公众不合理用药的促销广告;不得有药师推荐、店长推荐等标识用语。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陈列药品。经营非药品时,必须在设有显著标志的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药店不得弱化药品经营的主业,生活用品(如米、面、油以及日化百货等)及其他非药品不得陈列在店堂显著位置。
  (五)加强综合治理,提高监管效能
  为配合“三医联动”的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2015年,我局加强了与公安、卫生计生、医保、市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综合治理。配合市人社局共同开展了对主城10家零售药店的市级督导检查,对药店的不同程度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与公安部门加强衔接,及时移送违法案件。与其他部门及时通报情况,共同加强零售药店的监管。
  二、建议办理情况
  按照您六个方面的建议,我局将加强相关制度建议,争取政策支持,加大对零售药店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药店持续合法合规经营。
  (一)关于限制药店销售处方药的建议。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零售药店可以销售基本药物以外的处方药(有关规定禁止销售的除外),必须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销售。近期,我局将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相关文件为依据,结合零售药店经营现状,制定重庆市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办法,进一步强化零售药店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促进规范经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关于加强执业药师管理的建议。截至目前,全市共有执业药师18138人,在药品零售企业注册执业的有5475人,其他大部分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虽然执业药师数量和执业药师注册执业数量较以往有大幅提升,但对于全市近14000多家药品经营企业而言,执业药师供需矛盾仍然比较突出,能够专职执业的执业药师数量不能满足药品经营企业尤其是零售药店对执业药师的需求。针对零售药店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监督管理的通知》,对整治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行为作出安排部署。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开展零售药店整治,监督零售药店驻店执业药师按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合法、规范的专业化药事服务;监督零售药店驻店执业药师营业期间不在岗时,必须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严禁执业药师一证多挂、虚挂或脱岗。对零售药店驻店执业药师兼职或者不履行岗位职责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纳入执业药师从业信用管理,对执业药师进行约束,使其不愿也不敢违规执业。
  (三)关于试行药师多点执业的建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根据零售药店数量较大与当前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的突出矛盾,我局将积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争取,试行执业药师多点执业或远程审方制度,缓解零售药店驻店执业药师的供需矛盾。当前,在没有新政策支持的情况下,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执业药师培养,主要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培训服务等方面着力,争取全市执业药师数量在几年内有较大幅度的增加。针对药品经营企业特别是零售药店,有针对性地开展执业药师培养,解决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与使用难的问题。据了解,目前国家相关部门正在考虑推行零售药店药师到医疗机构培训进修的有关试点计划。
关于医院药房的执业药师利用业余时间到零售药店执业的建议,国家卫生计生委目前只出台了医师多点执业的指导意见,药师多点执业暂未出台相关政策。
  (四)关于将零售药店纳入电子监管的建议。2013年,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关于国家药品监管信息系统一期工程药品流通监管系统西部药店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全市11个区县3699家零售药店进行试点。2015年,按照国家总局《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做好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14097家零售药店全部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2016年2月20日,总局决定暂停执行《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号)中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但要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建设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药品追溯体系。当前的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只能在以前的基础上,企业自行开展工作,监管部门不作为强制措施,但企业必须保证药品可追溯。
  (五)关于解除禁止医保卡购健康产品的建议。目前,我市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参保人员在协议服务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在协议服务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以及缴纳退休人员本人的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本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允许其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参加我市基本医保的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或住院个人承担的费用。此项建议已经得到解决。
  (六)关于探索将零售药店纳入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根据职能划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属于民政部门的职能。我局将大力支持配合,积极动员零售药店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养老保健服务。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此复函已经夏永鹏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您填写在《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上寄给我局,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 系 人:郭华安
  联系电话:68810185
  邮政编码:400042
  地    址:重庆大坪长江支路2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