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市人大四届四次会议第0622号建议的复函
曹德全代表:
您好!
您在重庆市人大第四届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禁止餐饮业使用带包装消毒碗筷的建议》(第0622号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们提出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对于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很有帮助,我局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依据我局的职能职责,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餐饮业使用的餐饮具消毒方式现状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餐饮业的餐饮具、炊具等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并保持清洁。目前,我市餐饮业对餐饮具消毒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从从事消毒工作的主体来分,主要有两种,一是由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提供给餐饮单位使用的带包装消毒餐饮具;二是由餐饮业自己对使用的餐饮具实施消毒。从具体的消毒方式来分,主要有两种,一是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二是化学消毒,主要为使用各种含氯消毒药物消毒。
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需要多部门的协作
2010年,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发〔2010〕25号),在该通知中,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核发营业执照,将已掌握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和《食饮具消毒标准》等规定,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查处。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对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三、多措并举,加强对餐用具消毒的监管
对于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餐用具的消毒是否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我局一直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管,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餐用具等的消毒情况,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集中消毒单位提供给餐饮服务单位的餐用具,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主要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对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是否建立索证制度,是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等。对于餐饮服务单位自己消毒的,执法人员主要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有相关的制度要求,是否有完善的消毒、保洁的设施设备,是否采用正确的具体消毒方式,是否达到消毒保洁的食品安全要求,是否有消毒保洁记录等。
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餐饮具消毒不合符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服务单位,执法人员要以监督意见书或责令整改意见书形式,督促整改,跟踪复查,确保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
(二)强化监督抽检,排除安全隐患
根据我局的每年的抽检计划,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结合本地实际,在抽检品种中一直都包含有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餐饮具(包括集中消毒单位提供的消毒餐饮具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己消毒的餐饮具)的安全状况的抽检,其中集中餐饮具消毒单位提供的消毒餐饮具不少于30%。根据餐饮具的特点和风险隐患,在检测项目中主要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其判定标准主要采用了《食(炊)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4934-94),检出致病菌即判为不合格。凡发现不合格的消毒餐饮具,都要及时实施行政控制,依法查处,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强化教育培训,规范餐饮具消毒保洁行为
按照《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要求,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法定培训,特别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清洗消毒保洁环节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要积极协助和支持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
四、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餐饮具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确保餐饮具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经营者应承担的主体责任。一是集中餐饮具消毒单位要落实好主体责任,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切实履行好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相关责任和要求,确保餐饮具消毒达到食品安全标准。二是要求不断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切实承担社会责任。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要认真开展自身管理和检查,及时消除因餐饮具消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引起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证群众饮食安全。对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查处。
五、强化社会共治,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一)强化部门协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与卫计委、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对餐饮具是否达到安全标准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效保障食品安全。
(二)强化宣传教育。要加强对餐饮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宣传教育,提高餐饮服务提供者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守法经营,落实管理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三)强化社会监督。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治共管的良好局面,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氛围。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继续深入推进,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治,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群众饮食安全。
此复函已经局长夏永鹏同志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函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再次感谢你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理解和关心,恳请你继续关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
联 系 人:王大安
联系电话:63711744
邮政编码:400042
通信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支路2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