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议提案办理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市人大四届四次会议第0817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16-09-13
字体:

王元碧代表:
  您好!
  您提出《关于制定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具体管理办法的建议》(第0817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职责分工,经商市政府法制办、市市政委和市工商局,现将建议的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摊贩、餐饮服务摊贩等为代表的食品小业态(一般称“三小”)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和重点。从业态特点看,“三小”数量多,经营场所遍布城乡,提供的产品服务几乎覆盖了所有日常所需的食品种类。“三小”的存在是我市乃至全国现阶段食品产业发展的必然产物,具有较强的现实需求和广泛的市场基础,从促进就业维护稳定需要和满足人民群众食品消费需求方面看,不可能强制取消“三小”。同时,“三小”也有明显的“先天不足”,从业成本低、品种花样多、门店摊位小、经营业态散、加工环境差等都是“三小”的普遍特征,近年我市发生食品案件,有较大比例出自一些不法食品加工  小作坊、小摊贩,因此亟待加强监管、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近年来,各相关部门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从制度建设、专项整治、增强监管力量、宣传教育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加强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2009年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为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机制,我市先后出台了《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46号,下称246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72号)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监、工商和原食药监等职能部门也相应出台了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流通摊贩、餐饮服务摊贩规范化管理的文件,为规范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三小”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3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市整合原卫生、工商、质监的食品监管职能和原食药监局职能,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基层执法力量,建立了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我局组建后,对质监、工商和原食药监关于“三小”的监管制度进行了整合,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印发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摊贩餐饮服务摊贩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备案管理办法》(渝食药监法〔2015〕21号,下称《办法》),从三方面着重解决“三小”“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问题。一是“一证代多证”,把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流通摊贩、餐饮服务摊贩和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一并纳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一定条件进行备案管理;二是明确了生产小作坊、食品流通摊贩、餐饮服务摊贩和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主体责任;三是明确了监管方式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自2015年9月1日《办法》实施以来,全市1000多个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加强辖区内“三小”备案和监督管理。据去年底开展的摸底调查情况看,全市“三小”持证率大幅提高,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没有发生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理顺了“三小”管理体制,同时明确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在新的形势下,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监管,在以往实施的地方性食品规章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基础上,我市拟将246号令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并已将《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纳入市四届人大立法规划和今年市人大、市政府立法计划。我局
将在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统筹领导下,认真总结我局出台管理办法在执法中的经验教训,积极推动将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纳入《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或单独进行地方立法,进一步增强权威性,不断加强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更好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此复函已经夏永鹏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理解和关心,恳请您继续关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

  联 系 人:涂春元
  联系电话:68811342,18602320303
  邮政编码:400042
  通信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支路2号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