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17号建议的复函
邓明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严格要求销售农副产品应标明“假一赔十”品质承诺的建议》(第0417号议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关系民生,关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倍受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不法行为已成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食药监总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2016年1月5日公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如何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机制、集贸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如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药品监部门如何对食用农产品实施有效监管以及违反《办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您的建议很好,为我局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督集贸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认真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建设性的思路。我局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拟采取以下举措,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管工作,逐步提升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自律意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境。
一、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一是在3.15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大型宣传活动期间,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二是积极协调我市主流媒体,以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销售者守法经营、诚信自律,引导消费者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逐步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三是食药监所每年分片区、分时段对辖区所有食品销售者集中开展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增强食品销售者履行主体责任的自觉性。
二、监督集贸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是监督集贸市场开办者建立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与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不定期地对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组织人力对食用农产品开展经常性的快速检测和抽样检验,并在市场的醒目位置及时公开快检、抽检结果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切实保障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知情权。监督食用农产品开办者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消费者监督。二是监督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全面落实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认真查验食用农产品供货方的身份证明、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性文件,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备查。不定期地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自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上规范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市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三、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市场日常监管。按照属地管辖和网格化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的日常巡查监管力度,对重点经营者、重点品种以及违法失信销售者增加巡查频次;监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全面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把好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关,该按规定包装销售的要按规定包装销售,该进行标识的要按要求进行规范标识,该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要按要求在醒目位置公布,严禁经销虚假标识的食用农产品,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四、全面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检。充分发挥已配备的食品快检设备作用,对集贸市场经销的食用农产品开展经常性的快速检测,及时排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对快检结果异常的立即责令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并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及时送检。同时,对食用农产品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抽检,对监督抽检判定不合格的,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并分析查找原因,依法及时查处,需要约谈经营者的及时进行责任约谈,防止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指导各区县分局进一步建立辖区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快检抽检结果、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实情况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进一步健全完善严重失信“黑名单”数据库,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直接将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纳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同时,逐步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一并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食药监机关事中事后监管重要参考。对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食药监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一并记入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六、严查食用农产品违法违规行为。对集贸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销售而未包装或附加标签销售、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及时查处,查处情况依法予以公示。对在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讲诚信欺诈消费者的不法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该曝光的及时曝光,以震慑食用农产品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积极会同市商委加大对集贸市场开办者商贸流通行为的教育引导力度,进一步规范商贸流通经营行为;会同市农委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进一步强化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和标签标识管理;会同市工商局进一步加大食用农产品销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严重失信行为直接纳入“黑名单”,实行部门联合惩戒,努力维护诚实守信、安全消费的市场销售环境。
我们相信,通过以上措施,我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境将进一步得到净化,市场秩序将进一步好转,销售行为将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将进一步稳定可控。
此复函已经我局夏永鹏局长审签。感谢您对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以上答复您若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联 系 人:吕 皓
联系电话:63719103、18623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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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