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642号建议的复函
梁显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市禁止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的建议》(第0642号议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关系民生,关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倍受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一直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奋斗的目标。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建两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及时开展风险隐患大排查,食品质量总体稳定可控,食品安全消费环境正逐步形成。
散装食用油一直以来都是风险隐患相对较高的重点食品品种,倍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关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关除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外,每年都要针对散装食用油生产加工、销售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大力气集中开展食用油专项整治。但由于散装食用油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中与预包装食用油相比,成本相对较低,加之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仍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根据市商委提供的资料,我市市场上流通的居民消费的散装食用油每年约为20万吨,约占市场的28.6%)。一些食用油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仍在生产加工散装食用油,一些食品生产企业将散装食用油作为食品生产原料,一些食品销售者根据市场需求,仍在不同程度地销售散装食用油,少数餐饮服务者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也在不同程度地使用散装食用油,而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一些消费者也在家庭生活中使用传统工艺加工的现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用油的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给整个食品市场带来了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不仅需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还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已开展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可见,《食品安全法》没有禁止生产、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散装食品,但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或盛装散装食品的容器及外包装上进行相关信息的规范标识。即:散装食用油只要是来自合法渠道、经检验其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经营者在贮存位置或盛装散装食品的容器及外包装上醒目标明散装食用油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可以销售的。人们通常所说的“禁散”(含外省市的“禁散”),仅限于禁止经营无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散装食品,而《食品安全法》已把无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食品纳入了禁止经营的范围,勿需单独再提“禁散”。在具体监管实践中,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对没有规范标签标识的散装食用油全部依法采取暂停销售等处置措施,该责令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该查处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为及时消除散装食用油质量安全隐患,保障散装食用油消费安全,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过去的工作中,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保障散装食用油消费安全。
一是从严把住食用油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从事食用油销售的许可申请人,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加工小作坊,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管理。
二是每年对所有食品经营者开展至少1次以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进一步增强经营者食品安全自律意识。
三是监督散装食用油销售者以食品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一单通”单据为载体,依法建立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散装食用油来源清、流向明、油品质量整体可控,不进、不存、不售来路不明、无规范标签标识、质量不合格的散装食用油,确保问题食用油全程可追溯。
四是监督食用油销售者在散装食用油贮存位置或盛装散装食用油的容器及外包装上,醒目标明食用油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严禁不同批次的散装食用油混装。
五是对散装食用油开展经常性的快速检测和不定期抽样检验,主动把控油品质量,及时发现并有效消除散装食用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六是开展食用油专项执法检查,集中整治散装食用油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是依法严查来路不明、质量不合格、标签标识不规范的散装食用油,维护散装食用油市场秩序;
八是开展散装食用油销售使用现状专题调研,为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散装食用油监管的有效举措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下一步主要工作举措
在过去的工作中,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虽然对散装食用油各环节加大了监管力度,但由于散装食用油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和使用各环节,可能存在因运输和贮存设施清洗消毒不到位、不同批次散装食用油混装等因素造成二次污染,以及时常发生以次充好、假冒伪劣、非法添加等不法行为,给散装食用油质量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您的建议很好,为我局进一步加强散装食用油监管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我局将依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加强散装食用油监管,为净化食用油市场秩序作出努力。
(一)加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一是在3.15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大型宣传活动期间,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二是积极协调我市主流媒体,以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者、机关事业单位、学校食堂以及消费者在餐饮活动中树立正确的食用油消费观,自觉使用带QS标志的预包装食用油,倒副散装食用油无市场可占。三是食药监所每年分片区、分时段对辖区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集中开展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增强食品销售者履行主体责任的自觉性。
(二)开展散装食用油专项执法大检查。对散装食用油生产加工、分装企业、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行为、油品质量控制及其它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无证及超范围生产经营的行为,许可(备案)条件是否持续保持,生产加工、分装企业等主体是否严格生产加工全流程质量控制,是否落实出厂检验制度,经营者是否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义务,是否严格管控油品质量,散装食用油标签标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不同批次的散装食用油混装情况,是否存在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不法行为。积极会同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加大商贸流通企业主体责任和流通行为的督促检查力度,引导其守法经营、诚信经营。
(三)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重点加大散装食用油批市场、批发经营者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散装食用油经营者分类名册。严格落实散装食用油经营者辖区网格化监管责任,按照食品安全分级分类监管频次要求,对许可(备案)条件不能持续保持、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散装食用油经营者实行严格监管,增加监管频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监督批发经营者从正规合法的散装食用油生产企业购货,认真查验每批次油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性文件,从源头把住散装食用油质量。进一步加大食用油分装企业的监管力度,监督其严格把控食用油分装各环节质量控制,特别做好重复使用外包装的清洁、消毒、杀菌等工作,防止重复使用的外包装在未采取任何清洁、消毒、杀菌等处理措施前盛装食用油,监督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在分装食油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贮存条件等事项,严禁无证从事食用油分装行为。监督小作坊通过传统工艺加工的现榨散装食用油只能在加工场所零售,不得从事批发或异地销售。引导食品连锁商场(超市)主动禁止销售散装食用油,对还在销售散装食用油的其它商场(超市)加大监督力度,指导并督促其逐步减少散装食用油进货量,逐步杜绝散装食用油在商场(超市)销售。进一步加大散装食用油个人销售行为监管,向其讲明销售散装食用油的风险隐患,逐步让其主动退出散装食用油销售市场。重点加大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用油使用的监管力度,引导其自觉使用预包装食用油或分装食用油,逐步杜绝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散装食用油。通过完善倒逼措施,倒逼散装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和生产加工小作坊停止生产加工散装食用油,尽快实现“禁散”目标。
(四)开展经常性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检。把散装食用油作为快速检测的重要品种,增加快检频次,明确要求每个食药监所对辖区小作坊现压榨及经营者的散装食用油实行经常性的全覆盖快速检测,对快检结果异常的,及时采取暂停销售等处置措施并及时抽样送检,第一时间消除散装食用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同时,加大对散装食用油的监督抽检力度,对抽检结果确定不合格的散装食用油,依法采取下架退市等处置措施,依法严肃查处。
(五)适时开展散装食用油市场专项整治。针对日常监督检查、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的散装食用油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散装食用油市场专项整治,对整治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散装食用油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防止已整治的问题出现反弹。
(六)对散装食用油市场开展明查暗访。组织人力不定期地对散装食用油市场现状进行明查暗访,把散装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批发市场及批发经营者作为重点暗访对象,详细了解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主体资格、质量控制、生产经营行为以及落实以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标签标识等为重点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为进一步加强散装食用油市场监管提供依据。
(七)严查散装食用油市场违法行为。会同公安、工商、商贸流通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从源头入手,加大对散装食用油生产加工“黑窝点”的打击力度,杜绝不合格食用油流入市场;坚决取缔、关停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食用油生产加工的黑作坊;严厉打击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期变质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用油等不法行为;对在散装食用油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不法行为,发现一起来查一起,该曝光的及时曝光,以震慑不法行为。
(八)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指导各食药监所在辖区散装食用油生产加工及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对消费者通过12331、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来访等方式进行散装食用油有关的投诉举报,及时依法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投诉举报人。对通过投诉举报查实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控制,确保违法行为事态不升级、影响不扩大。
随着国家对食品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散装食用油退市应该是大势所趋。如何退市、怎样监管好食用油市场需要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全社会共同努力。我局将积极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认真加强调查研究,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大力推进散装食用油退市步伐,共同确保我市食用油市场消费安全。我们相信,通过以上措施,我市散装食用油市场环境将进一步得到净化,市场秩序将进一步好转,生产加工、贮存、销售、使用散装食用油行为将进一步规范,散装食用油也将逐步退出市场。
此复函已经我局夏永鹏局长审签。感谢您对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对以上答复您若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联 系 人:吕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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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