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日期 |
备注 |
渝药监药处罚〔2023〕43号 |
重庆京九医药有限公司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重庆京九医药有限公司 |
91500108MAC4ER301T |
刘平峰 |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24449.8元;2.罚款125522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如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处罚合并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24449.8元;2.罚款1255222.5元;3.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4.06.05 |
2024.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