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日期 |
备注 |
渝药监药处罚〔2023〕47号 |
静峰堂医药(重庆)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
静峰堂医药(重庆)有限公司 |
91500107MA615WED94 |
叶茂兰 |
当事人采购软脉灵口服液时未审核药品合法性,未核实销售人员身份、未索取供货单位发票,未查验同批号检验报告书,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237.2元;3.罚款70000元。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4.02.29 |
2024.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