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日期 |
备注 |
渝药监药处罚〔2023〕35号 |
重庆市靓康园医药有限公司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药品案 |
重庆市靓康园医药有限公司 |
91500108561627620Y |
何毅 |
当事人未对相关机构的资质进行动态审核,构成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当事人在知道相关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而新许可证尚未办理完成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药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757.3元;3.并处罚款25000元。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3.09.28 |
2023.1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