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日期 |
备注 |
渝药监械处罚〔2023〕15号、15-1号、15-2号、15-3号 |
重庆市宏冠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周金连、楼挺云、曹芬涛 |
周金连 |
当事人在2022年4月至12月间,组织生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因缺乏管理,仅对白班生产的产品进行了生产记录,其余的生产过程未进行记录。同时,当事人也未对部分原料供应商进行审计,在物料验收、销售记录方面也未完全进行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2.责令停产停业;3.对法定代表人周金连罚款3万元;4.对生产负责人楼挺云罚款3万元;5.对原质量负责人曹芬涛罚款3万元。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3.08.08 |
2023.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