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日期 |
备注 |
渝药监化处罚〔2023〕2号 |
重庆升昌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案 |
重庆升昌化妆品有限公司 |
91500106699252438C |
李明 |
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升昌”艾草足浴养生、香妃奶浴等化妆品未经备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3.罚款2万元。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3.07.17 |
2023.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