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日期 |
备注 |
渝药监械处罚〔2023〕4号 |
重庆星薏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
重庆星薏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李金键 |
当事人无法提供给顾客进行脱毛治疗所使用IPL医疗美容设备的购买合同、产品说明书及购进相关票据等资料,未对该设备建立检验、校准、保养、维护、使用等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IPL医疗美容设备一台;2.罚款40000元。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3.07.05 |
2023.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