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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第17期,总第118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日期

备注

1

渝药监械处罚〔2023〕4号

重庆星薏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重庆星薏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91500112MA60F93Q6G

李金键

当事人无法提供给顾客进行脱毛治疗所使用IPL医疗美容设备的购买合同、产品说明书及购进相关票据等资料,未对该设备建立检验、校准、保养、维护、使用等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IPL医疗美容设备一台;2.罚款40000元。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07.05

202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