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药品注册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开展药品注册 |
药品再注册费(五年一次)12000元 |
政府制定 |
《关于调整我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3〕1144号) |
||||
2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首次注册费39000元 |
政府制定 |
《关于调整我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3〕1144号) |
||||
3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
高级420元/人 |
政府制定 |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5〕55号) |
||||
4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且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
一、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 |
||||
5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6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履约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7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8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9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10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食品委托检验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开展食品质量检验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药监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复函》(渝委编办〔2024〕153号) |
||||
11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药品委托检验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开展药品质量检验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药监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复函》(渝委编办〔2024〕153号) |
||||
12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化妆品委托检验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开展化妆品质量检验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药监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复函》(渝委编办〔2024〕153号) |
||||
13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生物制品委托检验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开展生物制品质量检验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药监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复函》(渝委编办〔2024〕153号) |
||||
14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医疗器械委托检验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开展医疗器械质量检验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药监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复函》(渝委编办〔2024〕153号) |
||||
15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食品、药品包装材料委托检验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开展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检验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药监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复函》(渝委编办〔2024〕153号) |
||||
16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环境检测委托检验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开展洁净环境检测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药监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复函》(渝委编办〔2024〕153号) |
||||
17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7﹞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2022〕20号) |
||||
18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19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履约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20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21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22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23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医疗器械检验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开展医疗器械检验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渝编〔2006〕22号)、《重庆市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转发〈中共重庆市委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划转隶属关系建议方案〉的通知》(渝委机改办〔2018〕4号)、《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复函》(渝委编办〔2019〕144号) |
||||
24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环境检测检验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开展洁净环境检测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渝编〔2006〕22号)、《重庆市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转发〈中共重庆市委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划转隶属关系建议方案〉的通知》(渝委机改办〔2018〕4号)、《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复函》(渝委编办〔2019〕144号) |
||||
25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7﹞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2022〕20号) |
||||
26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27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履约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28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29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30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31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药品技术审评查验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32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药品技术审评查验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履约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33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药品技术审评查验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34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药品技术审评查验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35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药品技术审评查验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36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参公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37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参公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履约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38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参公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39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参公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40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参公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41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医药科技学校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培训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开展各类培训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渝编〔2006〕22号)、《重庆市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转发〈中共重庆市委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划转隶属关系建议方案〉的通知》(渝委机改办〔2018〕4号)、《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复函》(渝委编办〔2019〕144号)、《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药监局部分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的复函》(渝委编办〔2022〕19号) |
||||
42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医药科技学校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43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医药科技学校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履约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44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医药科技学校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45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医药科技学校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46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医药科技学校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47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矿业工程学校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培训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开展各类培训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重庆市编办关于完善市煤炭工业局所属4个事业单位宗旨和职责任务的通知》(渝编办﹝2016﹞181号) |
||||
48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矿业工程学校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49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矿业工程学校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履约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50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矿业工程学校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51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矿业工程学校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52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矿业工程学校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