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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计划

  为强化化妆品安全监管,确保全年各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结合《2023年化妆品监管工作要点》,制定本计划。

  一、监督检查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

  二、监督检查重点对象

  (一)重点企业。自主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等风险较高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的企业;既往发现风险隐患的企业。

  (二)重点产品。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投诉举报较多和不良反应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产品;线上线下经营的非法添加、假冒伪劣化妆品、未经注册或备案化妆品等。

  (三)重点环节。化妆品原料管理;新建(或改造)车间、扩充生产线等;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展会、小超市、城乡结合部集市等。

  三、生产环节监督检查重点

  (一)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是否按规定采购、储存、使用化妆品原料,是否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备案但未经注册或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是否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是否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如提供备案自检报告是否具备条件能力并执行相关要求;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体系是否建立并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自查,连续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在重新生产前是否进行全面自查并报告等。检查频次原则上对自主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2次,连续停产1年以上并报备的生产企业,在保证每年开展1次检查的情况下,可采用巡查、向当地部门确认企业经营状况等方式核实企业停产状况替代检查。

  (二)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重点检查:注册人、备案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受托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资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体系是否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质量安全责任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人员培训、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备案中提交自检报告的备案人或该产品的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相关项目的自检能力,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是否进行监督等。对全市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原则上按照每年不少于1次的频次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

  (三)已备案产品。重点检查:备案产品的标签标识、备案配方、生产工艺等与备案资料是否一致;备案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四、经营环节监督检查重点

  (一)经营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经营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是否擅自配制化妆品;是否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等。

  (二)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重点检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落实入驻化妆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平台内化妆品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不良反应报告等制度;通过平台、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披露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是否存在经营非法产品等违规违法行为等。

  (三)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实施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是否建立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档案并审查其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是否对场内化妆品质量安全状况开展检查;发现入场经营者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并报告等。

  五、工作要求

  各检查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应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确保检查任务落到实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指导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涉及较大安全性问题的,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发现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药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