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销售1批次标示名称为“汉药青春素A.B霜”化妆品的通告
针对化妆品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通报协查。经查,1批次标示名称为“汉药青春素A.B霜”产品(见附件)在标签上标示了虚假生产企业名称信息,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企业信息涉及到的“广州市丽婷化妆品有限公司”及“纤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均未查到企业任何信息。标示的生产企业“纤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已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列入《2019年广东省非法化妆品生产企业名录》。
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规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化妆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批准文号后方可上市销售。消费者在选购特殊用途化妆品时,要查看该产品是否标识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同时可以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http://www.nmpa.gov.cn/WS04/CL2045/)或者“化妆品监管”APP查询该名称或者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信息。所购化妆品包装标签上标识的信息应当与该注册信息一致。
特此通告。
附件:1批次停止销售化妆品信息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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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次停止销售化妆品信息
序号 |
标示样品名称 |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 |
标示生产企业地址 |
经营单位名称 |
经营单位地址 |
包装规格 |
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 |
标示生产单位所在地 |
标示批准文号 |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 |
1 |
汉药青春素A.B霜 |
广州市丽婷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 出品商:纤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工业区C栋 |
张霞 |
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号路 |
20gx2/盒 |
20201218 |
广东 |
(2002)字1135号 |
(98)卫妆准字29-XK-14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