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化妆品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销售1批次标示名称为“何氏狐臭净浓缩液”假冒化妆品的通告

  针对化妆品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通报协查。经查,1批次标示名称为“何氏狐臭净浓缩液”产品(见附件)在标签上虚假标示了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为假冒产品。
  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规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化妆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除臭类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批准文号后方可上市销售。消费者在选购特殊用途化妆品时,要查看该产品是否标识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同时可以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http://www.nmpa.gov.cn/WS04/CL2045/)或者“化妆品监管”APP查询该名称或者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信息。所购化妆品包装标签上标识的信息应当与该注册信息一致。
  特此通告。

  附件:1批次假冒化妆品信息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1批次假冒化妆品信息

序号

标示样品名称

标示生产企业名称

标示生产企业地址

经营单位名称

经营单位地址

包装规格

标示生产批号或日期

标示生产单位所在地

标示批准文号

标示生产许可证号

1

何氏狐臭净浓缩液

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惠阳区淡水镇中山二路70号

重庆润槿阁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4号1幢1-23

13ml/瓶

20190312

广东

国妆特字G20130876

粤妆20161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