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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化妆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期)

  近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10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64号),其中6批次产品系我市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中发现并上报。我局要求有关区县分局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现将6批次不合格化妆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丽雅堂美白防晒乳SPF30(标称生产企业“广州尚慧化妆品有限公司”;批号/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SH/03/02/2020-03-01”)。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化妆品抽检工作安排,铜梁区分局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大北街4号(龙城市场二楼51号)的汤啟红店对丽雅堂美白防晒乳SPF30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为“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防晒剂:二苯酮-3、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水杨酸乙基己酯。”。抽样检验情况及时按要求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核查处置情况
  检验结果出来后,铜梁区分局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无该产品销售。铜梁区分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5元、处该批化妆品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30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铜梁)妆罚〔2018〕7号,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在辖区政府网站公开)
  二、丽肤宝美白清爽防晒乳(企业确认是假冒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广州市丽肤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批号/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LFB15C21G/2020/03/08”)。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化妆品抽检工作安排,梁平区分局在梁平县阿新屋百货经营部对丽肤宝美白清爽防晒乳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为“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防晒剂: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抽样检验情况及时按要求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核查处置情况
  检验结果出来后,梁平区分局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无该产品销售。梁平区分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74元、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348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梁平)妆罚〔2018〕4号,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在辖区政府网站公开)
  三、瑞雨丽•莱仕防晒霜SPF35(标称生产企业“广州市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市莱仕化妆品有限公司”;批号/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26021000ZKCR/2021-02-02”)。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化妆品抽检工作安排,永川区分局在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佳美化妆品经营部对瑞雨丽•莱仕防晒霜SPF35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为“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防晒剂:二苯酮-3、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抽样检验情况及时按要求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核查处置情况
  检验结果出来后,永川区分局立即开展现场检查,监督该单位销毁了剩余的7盒该批次产品。经检查该单位未销售该批产品给消费者,永川区分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永川)妆罚〔2018〕5号,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在辖区政府网站公开)
  四、谷幽兰防晒霜(标称生产企业“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批号/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88068776/2020-05-01”)。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化妆品抽检工作安排,城口县分局在昌野药房城口县康之舟药店对谷幽兰防晒霜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为“1.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水杨酸乙基己酯、胡莫柳酯;2. 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防晒剂: 4-甲基苄亚基樟脑”。抽样检验情况及时按要求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核查处置情况
  检验结果出来后,城口县分局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无该产品销售。经检查该单位索证索票齐全、台账建立完善,城口县分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该单位处以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城口)妆罚〔2018〕1号,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在辖区政府网站公开)
  五、嘉瀛染发膏(标称生产企业“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批号/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9/33/2020-03-14”)。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化妆品抽检工作安排,石柱县分局在石柱县小虎美容美发用品店对嘉瀛染发膏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为“1.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不一致;2.未检出标签标识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对苯二胺、间苯二酚。”。抽样检验情况及时按要求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核查处置情况
  检验结果出来后,石柱县分局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无该产品销售。石柱县分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处以停止经营化妆品3天、没收违法所得25元、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5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石柱)妆罚〔2018〕1号,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已在辖区政府网站公开)
  六、艾的染发膏系列(沙金色)(标称生产企业“台山高富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批号/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2017-03-02/2020-03-02”)。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化妆品抽检工作安排,开州区分局在开州区爱琪美发店对艾的染发膏系列(沙金色)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为“1.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氨基苯酚、间苯二酚;2.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1-萘酚”。抽样检验情况及时按要求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核查处置情况
  检验结果出来后,开州区分局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无该产品销售。开州区分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处以停止经营化妆品29天、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8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开州)妆罚〔2018〕2号,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在辖区政府网站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