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医疗器械产品的部分生产工序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生产该怎么办?
医疗器械产品部分工序的外协加工,可以参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通过建立相应采购控制程序等措施进行管理,同时企业应结合产品风险及生产工艺的特点,制定适宜的质量管控措施,包括(不限于)签订双方委托协议并明确外协加工产品的接收准则、完成相应关键工序的验证和特殊过程的确认、必要时应审核外协加工记录,对外协加工能力开展持续审核,以保证外协加工过程符合要求,确保最终产品满足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保证产品安全、有效。
2、今年内已通过一次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目前拟注册申报工作原理和生产工艺相近的5个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请问还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吗?
根据现行医疗器械注册相关法规及重庆市局《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措施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为优化现场检查流程,避免重复检查,符合相应条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资料审查等方式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企业在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时,如已接受过类似产品体系核查,可以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两年内相关产品通过注册质量体系现场核查情况;两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失信惩戒情况;相关上市生产产品无质量抽验不合格或上市后召回,无严重不良事件情况;(2)此次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在分类类别、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主要原辅材料、生产场地及主要设施设备、生产工艺、生产组织形式(自产或委外等)、预期用途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对比说明;(3)本次注册申报产品用于产品检验、临床试验的样品的主要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和检验情况(包括产品批号和相关记录文件编号);(4)技术审评时将根据申报产品风险及企业体系建立运行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体系核查方式为资料审查或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