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了《重庆市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附件1)。《实施细则》附件《重庆市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下简称《重庆市目录》)是在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的基础上,综合分析重庆市同类产品注册数量、市场占有率、生产质量管理总体水平和风险会商等因素,对国家药监局制定的目录进行补充编制形成。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实施细则》及《重庆市目录》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2月8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2)反馈至我局电子邮箱。
联 系 人:郭成斌,联系电话:17723081425
电子邮箱:862074884@qq.com
附件:1.重庆市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8日
重庆市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落实监管责任,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遵循“风险分级、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分级监管,是指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结合医疗器械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不良事件监测、产品质量投诉和案件查办等因素,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分为不同的监管级别,实施医疗器械动态分级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负责编制《重庆市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下简称《重庆市目录》)并动态调整;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级别的确认和动态调整;监督指导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市药监局各直属检查局负责管辖区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具体实施工作;对辖区生产企业的监管级别确认、调整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 承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职责的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具体实施工作;对辖区生产企业的监管级别确认、调整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监管分级
第八条 《重庆市目录》应在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的基础上,综合分析重庆市同类产品注册数量、市场占有率、生产质量管理总体水平和风险会商等因素,对国家药监局制定的目录进行补充编制形成。《重庆市目录》应当根据以上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管分为四个级别。
对风险程度高的企业实施四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重庆市目录》内的企业,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有严重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企业;
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实施三级监管,主要包括除《重庆市目录》以外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有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企业;
对风险程度一般的企业实施二级监管,主要包括除《重庆市目录》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企业实施一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十条 同一企业持有注册证或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类别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照最高监管级别对该企业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局属各检查局和承担生产企业监管职责的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结合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投诉举报和案件查办等情况,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风险程度进行科学研判,提出监管分级建议,市药监局根据建议及时调整企业的监管级别。
第十二条 对于当年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出现严重质量事故,新增高风险产品、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创新产品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级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级别进行上调,直至四级监管。
(一)责令停产的;
(二)责令召回的;
(三)多次抽检不合格的;
(四)未按法规要求提交报告事项的;
(五)委托生产的;
(六)其他存在产品质量安全严重风险隐患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于监管信用状况较好的并且风险程度较低,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监管级别酌情下调。
(一)近两年监督检查企业质量体系健全,运行良好的;
(二)近两年未出现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
(三)近两年无举报或举报经核查未被采取告诫、责任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行政措施的;
(四)近两年未被立案查处的。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可将相关应急使用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企业提高监管级别。
第十五条 监管级别确定后,局属各检查局、承担生产企业监管的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将监管级别及时告知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
第四章 监管要求
第十六条 市药监局每年年初确认辖区企业监管级别,制定全市医疗器械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局属各检查局、承担生产企业监管的区县市场监管局应按照市药监局确认的监管级别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部门实际,统筹制定监管计划。
第十七条 对实施四级监管的企业,负责日常监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项目检查;
对实施三级监管的企业,负责日常监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
对实施二级监管的企业,负责日常监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对实施一级监管的企业,负责日常监管的区县市场监管局或检查局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新增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对既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同时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承担第一类医疗器械监管职责的区县市场局可联系企业所在辖区检查局开展联合检查。
第十九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企业的体系缺陷,检查部门应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整改情况可采用资料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安排现场复查。监督检查可与产品注册体系核查、生产许可现场检查等相结合,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十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录入重庆市智慧监管系统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平台。
第二十一条 各检查局和承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管职责的区县市场局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药监局上报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等级汇总表,对辖区生产企业监管分级提出调整建议,并说明调整理由。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药监局上报当年监管工作情况汇报,统计日期为上年度的11月16日到本年的11月15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的全项目检查是指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应附录,对监管对象开展的覆盖全部使用项目的检查。对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的全项目检查应包括对受托生产企业相应生产活动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其他分级监管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重庆市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
附件
重庆市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
序号 |
目录编码 (一级) |
产品类别(一级) |
目录编码 (二级) |
产品类别(二级) |
管理 类别 |
来源 |
1 |
01-01 |
超声手术设备及附件 |
01-01-01 |
超声切割止血刀系统 |
Ⅲ |
重庆市 |
01-01-02 |
高强度超声治疗设备 |
Ⅲ |
重庆市 | |||
2 |
01-02 |
激光手术设备及附件 |
01-02-01 |
激光手术设备 |
Ⅲ |
重庆市 |
3 |
01-03 |
高频/射频手术设备及附件 |
01-03-01 |
高频手术设备 |
Ⅲ、Ⅱ |
重庆市 |
01-03-02 |
射频消融设备 |
Ⅲ |
重庆市 | |||
01-03-03 |
氩保护气凝设备 |
Ⅲ |
重庆市 | |||
4 |
01-04 |
微波手术设备 |
01-04-01 |
微波手术设备 |
Ⅲ |
重庆市 |
5 |
01-07 |
手术导航、控制系统 |
Ⅲ |
重庆市 | ||
6 |
01-10 |
其他手术设备 |
01-10-04 |
手术动力系统 |
Ⅱ |
重庆市 |
7 |
05-02 |
放射治疗模拟及图像引导系统 |
Ⅲ |
重庆市 | ||
8 |
06-01 |
诊断X射线机 |
06-01-03 |
乳腺X射线机 |
Ⅲ、Ⅱ |
重庆市 |
9 |
06-02 |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CT) |
06-02-01 |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CT) |
Ⅲ |
重庆市 |
10 |
06-09 |
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
Ⅲ |
重庆市 | ||
11 |
07-03 |
生理参数分析测量设备 |
07-03-03 |
电子血压计 |
Ⅱ |
重庆市 |
12 |
07-03-05 |
脉搏血氧测量设备 |
Ⅱ |
重庆市 | ||
13 |
08-04 |
医用制氧设备 |
08-04-02 |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 |
Ⅱ |
重庆市 |
14 |
09-01 |
电疗设备/器具 |
09-01-01 |
电位治疗设备 |
Ⅲ、Ⅱ |
重庆市 |
15 |
09-02 |
温热(冷)治疗设备/器具 |
09-02-02 |
热辐射治疗设备 |
Ⅱ |
重庆市 |
16 |
09-03 |
光治疗设备 |
包括激光、强脉冲光、红蓝光、紫外光、光动力治疗设备 |
Ⅱ、Ⅲ |
重庆市 | |
17 |
09-07 |
高频治疗设备 |
09-07-01 |
射频热疗设备 |
Ⅲ |
重庆市 |
09-07-02 |
射频浅表治疗设备 |
Ⅱ |
重庆市 | |||
09-07-03 |
微波治疗设备 |
Ⅲ |
重庆市 | |||
18 |
14-13 |
手术室感染控制用品 |
14-13-04 |
外科口罩 |
Ⅱ |
重庆市 |
19 |
14-14 |
医护人员防护用品 |
14-14-01 |
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
Ⅱ |
重庆市 |
14-14-02 |
防护服 |
Ⅱ |
重庆市 | |||
20 |
16-06 |
眼科矫治和防护器具 |
16-06-02 |
接触镜护理产品 |
Ⅲ |
重庆市 |
21 |
20-02 |
中医治疗设备 |
20-02-06 |
穴位微波刺激设备 |
Ⅲ |
重庆市 |
22 |
22-05 |
分子生物学分析设备 |
22-05-03 |
核酸扩增分析仪器 |
Ⅲ |
重庆市 |
23 |
6840 |
新冠病毒检测试剂 |
Ⅲ |
重庆市 | ||
24 |
02-13 |
手术器械-吻(缝)合器械及材料 |
02-13-06 |
可吸收缝合线 |
Ⅲ |
国家局 |
25 |
03-13 |
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心血管介入器械 |
03-13-01 |
造影导管 |
Ⅲ |
国家局 |
03-13-02 |
导引导管 |
Ⅲ |
国家局 | |||
03-13-03 |
中心静脉导管 |
Ⅲ |
国家局 | |||
03-13-05 |
灌注导管 |
Ⅲ |
国家局 | |||
03-13-06 |
球囊扩张导管 |
Ⅲ |
国家局 | |||
03-13-07 |
切割球囊 |
Ⅲ |
国家局 | |||
03-13-08 |
造影球囊 |
Ⅲ |
国家局 | |||
03-13-09 |
封堵球囊 |
Ⅲ |
国家局 | |||
03-13-10 |
血栓抽吸导管 |
Ⅲ |
国家局 | |||
03-13-11 |
套针外周导管 |
Ⅲ |
国家局 | |||
03-13-13 |
导引套管 |
Ⅲ |
国家局 | |||
03-13-14 |
导管鞘 |
Ⅲ |
国家局 | |||
03-13-26 |
微导管 |
Ⅲ |
国家局 | |||
26 |
04-13 |
外固定及牵引器械 |
04-13-01 |
髌骨爪 |
Ⅲ |
国家局 |
04-13-02(部分) |
带植入物外固定支架、带植入物骨科外固定支架 |
Ⅲ |
国家局 | |||
27 |
04-16 |
关节外科辅助器械 |
04-16-01 |
膝关节用骨水泥定型模具(含植入加固组件)、髋关节用水泥定型模具(含植入加固组件) |
Ⅲ |
国家局 |
28 |
08-03 |
急救设备 |
08-03-01 |
体外除颤设备 |
Ⅲ |
国家局 |
08-03-02 |
婴儿培养箱 |
Ⅲ |
国家局 | |||
29 |
08-06 |
呼吸、麻醉用管路、面罩 |
08-06-01 |
硬膜外麻醉导管 |
Ⅲ |
国家局 |
30 |
10-01 |
血液分离、处理、贮存设备 |
10-01-01 |
血液成分分离设备 |
Ⅲ |
国家局 |
10-01-02 |
自体血液回收设备 |
Ⅲ |
国家局 | |||
10-01-03 |
血细胞处理设备 |
Ⅲ |
国家局 | |||
31 |
10-02 |
血液分离、处理、贮存器具(一次性使用富血小板血浆制备器除外) |
Ⅲ |
国家局 | ||
32 |
10-03 |
血液净化及腹膜透析设备 |
10-03-01 |
血液透析设备 |
Ⅲ |
国家局 |
10-03-02 |
连续性血液净化设备 |
Ⅲ |
国家局 | |||
10-03-04 |
人工肝设备 |
Ⅲ |
国家局 | |||
33 |
10-04 |
血液净化及腹膜透析器具 |
10-04-01 |
血液透析器具 |
Ⅲ |
国家局 |
10-04-02 |
血液灌流器具 |
Ⅲ |
国家局 | |||
10-04-03 |
血液净化辅助器具(不含透析液过滤器、透析液超滤器、透析机消毒液、柠檬酸消毒液、一次性使用补液管路、一次性使用置换液管) |
Ⅲ |
国家局 | |||
10-04-05 |
血脂分离器具 |
Ⅲ |
国家局 | |||
34 |
10-05 |
心肺转流设备 |
10-05-01 |
心肺转流用泵 |
Ⅲ |
国家局 |
35 |
10-06 |
心肺转流器具(不含一次性使用心肺转流系统用离心泵泵头) |
Ⅲ |
国家局 | ||
36 |
12-01 |
心脏节律管理设备 |
12-01-01 |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
Ⅲ |
国家局 |
12-01-02 |
植入式心律转复除颤器 |
Ⅲ |
国家局 | |||
37 |
12-02 |
神经调控设备 |
12-02-01 |
植入式神经刺激器 |
Ⅲ |
国家局 |
38 |
12-03 |
辅助位听觉设备 |
12-03-01 |
植入式位听觉设备 |
Ⅲ |
国家局 |
39 |
12-04 |
其他 |
12-04-01(部分) |
植入式心脏收缩力调节器 |
Ⅲ |
国家局 |
12-04-02 |
植入式左心室辅助装置、植入式右心室辅助装置 |
Ⅲ |
国家局 | |||
12-04-03 |
植入式药物泵 |
Ⅲ |
国家局 | |||
40 |
13-01 |
骨接合植入物 |
Ⅲ |
国家局 | ||
41 |
13-02 |
运动损伤软组织修复重建及置换植入物 |
Ⅲ |
国家局 | ||
42 |
13-03 |
脊柱植入物 |
Ⅲ |
国家局 | ||
43 |
13-04 |
关节置换植入物 |
Ⅲ |
国家局 | ||
44 |
13-05 |
骨科填充和修复材料 |
Ⅲ |
国家局 | ||
45 |
13-06 |
神经内/外科植入物(不含颅颌面内 固定系统、颅颌面板钉系统、脑积水 分流器、脑脊液分流管、颅内动脉瘤血流导向装置) |
Ⅲ |
国家局 | ||
46 |
13-07 |
心血管植入物 |
Ⅲ |
国家局 | ||
47 |
13-08 |
听小骨假体 |
Ⅲ |
国家局 | ||
48 |
13-09 |
整形及普通外科植入物 |
13-09-01 |
整形填充材料 |
Ⅲ |
国家局 |
13-09-02 |
整形美容用注射材料 |
Ⅲ |
国家局 | |||
13-09-03 |
乳房植入物 |
Ⅲ |
国家局 | |||
49 |
13-10 |
组织工程支架材料 |
Ⅲ |
国家局 | ||
50 |
13-11 |
其他 |
13-11-01 |
骨蜡 |
Ⅲ |
国家局 |
13-11-02 |
漏斗胸成形系统 |
Ⅲ |
国家局 | |||
51 |
14-01 |
注射、穿刺器械 |
14-01-02 |
无菌注射器 |
Ⅲ |
国家局 |
14-01-03 |
无针注射器 |
Ⅲ |
国家局 | |||
14-01-04 |
笔式注射器 |
Ⅲ |
国家局 | |||
14-01-06(部分) |
注射针(不含一次性使用未灭菌注射针) |
Ⅲ |
国家局 | |||
52 |
14-02 |
血管内输液器械 |
14-02-01(部分) |
电子镇痛泵、电子输注泵、 微量注药泵、全自动注药泵 |
Ⅲ |
国家局 |
14-02-03(部分) |
输液辅助电子设备(用于对镇痛药、化疗药物、胰岛素的液体进行输液过程增加部分辅助功能,如流量控制、加温、报警等功能。) |
Ⅲ |
国家局 | |||
14-02-04 |
无源输注泵 |
Ⅲ |
国家局 | |||
14-02-05 |
输液器 |
Ⅲ |
国家局 | |||
14-02-06 |
静脉输液针 |
Ⅲ |
国家局 | |||
14-02-07 |
血管内留置针 |
Ⅲ |
国家局 | |||
14-02-10 |
植入式给药器械 |
Ⅲ |
国家局 | |||
14-02-11 |
输液袋 |
Ⅲ |
国家局 | |||
53 |
14-03 |
非血管内输液器械 |
14-03-02 |
胰岛素泵 |
Ⅲ |
国家局 |
14-03-03 |
胰岛素泵用皮下输液器 |
Ⅲ |
国家局 | |||
14-03-04 |
胰岛素泵用储液器 |
Ⅲ |
国家局 | |||
54 |
14-08 |
可吸收外科敷料(材料) |
Ⅲ |
国家局 | ||
55 |
14-10 |
创面敷料 |
14-10-10 |
生物敷料 |
Ⅲ |
国家局 |
56 |
16-07 |
眼科植入物及辅助器械 |
16-07-01 |
人工晶状体 |
Ⅲ |
国家局 |
16-07-02 |
眼内填充物 |
Ⅲ |
国家局 | |||
16-07-09 |
组织工程生物羊膜 |
Ⅲ |
国家局 | |||
16-07-10 |
角膜基质片 |
Ⅲ |
国家局 | |||
16-07-11 |
角膜基质环 |
Ⅲ |
国家局 | |||
57 |
17-08 |
口腔植入及组织重建材料 |
17-08-01 |
牙种植体 |
Ⅲ |
国家局 |
17-08-06 |
骨填充及修复材料 |
Ⅲ |
国家局 | |||
17-08-07 |
颌面固定植入物 |
Ⅲ |
国家局 | |||
58 |
18-04 |
妇产科治疗器械 |
18-04-02(部分) |
阴道补片、盆底补片 |
Ⅲ |
国家局 |
59 |
22-01 |
血液学分析设备 |
22-01-01 |
血型分析仪器 |
Ⅲ |
国家局 |
60 |
16-06 |
眼科矫治和防护器具 |
16-06-01 |
角膜塑形用硬性透气接触镜 |
Ⅲ |
国家局 |
61 |
6840 |
人间传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三、四级)检测相关的试剂; |
Ⅲ |
国家局 | ||
62 |
6840 |
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
Ⅲ |
国家局 |
意见反馈表
文件名称:重庆市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反馈单位 |
手机号码 |
||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序号 |
条款编号及原文 |
建议修改为 |
修改理由 |
备注 |
重庆市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意见表
序号 |
目录编码 (一级) |
产品类别 (一级) |
目录编码(二级) |
产品类别 (二级) |
管理 类别 |
来源 |
建议增加或取消产品原因 |
重庆市 |
|||||||
重庆市 |
|||||||
重庆市 |
关于《重庆市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国家有政策。《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均对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提出要求。2、重庆有基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食药监械〔2017〕7号)于2017年3月实施,我市已开展了6年的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工作。通过分级监管,科学的制定监管计划,动态调整重点监管目录,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精准化,在消除质量风险的前提下,减轻了企业负担。3、外省有探索。目前江苏、山东、辽宁、安徽省、湖北省、江西、黑龙江等省已发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分级工作。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明确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并动态调整。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发展、企业质量管理状况和监管资源配备情况,制定并印发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细化规定,明确监管级别划分原则,以及对不同监管级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形式、频次和覆盖率。
(三)《实施细则》经市药监局2023年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征求意见情况
在广泛调研和试点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市药监局牵头起草了《实施细则》初稿,初稿形成后,召开了相关处室、直属检查局、区县市场监管局、部分企业代表座谈会,当面听取意见。期间多次组织专题讨论,反复研究修改,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采用公开挂网方式征求社会和企业的意见建议,对部分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重要制度设计进行简要描述。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监管分级、监管要求、附则5个部分以及附件“重庆市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
1、总则
明确《实施细则》制定的指导思想、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
2、职责分工
明确我市各级药监部门在生产分级监管中的职责与分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重庆市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并动态调整,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级别的确认和动态调整;各级医疗器械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具体实施工作;对辖区生产企业的监管级别确认、调整提出合理化建议。
3、监管分级
按照风险程度,综合合分析重庆市同类产品注册数量、市场占有率、生产质量管理总体水平和风险会商等因素,对重庆市医疗器械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管分为四个等级。
对风险程度高的企业实施四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重庆市目录》内的企业,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差、有严重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企业;
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实施三级监管,主要包括除《重庆市目录》以外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较差、有不良监管信用记录的企业;
对风险程度一般的企业实施二级监管,主要包括除《重庆市目录》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企业实施一级监管,主要包括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4、监管要求
根据企业监管级别针对性的制定监督检查类型与频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建议直属检查局和区县市场局开展联合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体系核查、生产许可现场检查结合开展。同时,要求各级医疗器械生产监管部门按时向市药监局报送辖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等级表及年度监监管总结。
5、附则
对“全项目检查”进行解释,明确对委托生产企业委托产品的检查范围应延伸至受托生产企业相应的生产活动。
6、重庆市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
结合《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的附录“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 ”,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共包含产品类别60项。为我市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分级提供了数据支撑。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牵头起草单位联系人姓名:陈凌燕、职务:四级调研员、联系电话:60353763,13983283568。
征集结果
《重庆市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通过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月28日至2023年2月8日,截止征求意见时间,未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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