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重庆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对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有关要求,推进重庆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我局组织起草了《重庆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1)和《重庆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附件3),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按附件2表格填报修改意见,并反馈至联系人邮箱。联系人:蔡箭,联系电话:023-60353693,联系人邮箱:13918060@qq.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
附件:
附件1:《重庆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重庆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表.xls
附件3:《重庆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1).doc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
重庆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督促我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我市药品数字监管,完善药品信用监管评价体系,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息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药品安全信用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和应用、信用风险闭环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特殊情形】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参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药品安全信用评价;对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不进行药品安全信用评价。
第四条【管理原则】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安全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线上线下一致,周期动态更新,分级分类管理,风险闭环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任务分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局)负责全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建设全市统一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系统;负责制定、修订《重庆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附件)。
市局办公室(信息办)负责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按照本办法和附件要求建设重庆市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系统,建立药品信用风险评估模型;实现监管信息-风险处置全链条闭环管理应用场景;实现相关单位提出的其它药品安全信用管理需求。
政法处负责违法行为查处、不良行为记录、投诉举报信息的采集、审核、修复和异议复核。
审批处负责药品生产许可信息的采集、审核、修复和异议复核;根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实时评价等级,调整审批服务等工作措施。
药品注册处负责新药创制加分信息审核、确认和录入。
药品生产处负责风险控制、社会影响等信息的采集、审核、修复和异议复核;负责荣誉奖励加分信息审核、确认和录入;根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实时评价等级,调整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措施。
科标处负责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信息的采集、审核、修复、异议复核。协调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检查局负责药品监督检查、信息报告等信息的采集、审核、修复和异议复核;根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实时评价等级,调整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各相关处室、单位应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协同探索完善药品信用风险评估模型,不断丰富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和监管信息-风险处置全链条闭环管理应用场景。
第二章 药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信息分类】药品安全信用信息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基本数据集规范为基础,根据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需要,重点采集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监督检查、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主体责任履行、违法行为查处、正向激励等信用相关信息。
(一)药品生产许可信息包括备案报告,撤销许可等信息。
(二)药品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检查情况、风险控制等信息。
(三)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信息包括抽检配合情况、抽检结果等信息。
(四)主体责任履行信息包括信息报告、社会影响、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公共信用等信息。
(五)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重大案件、投诉举报等信息。
(六)正向激励信息包括取得创新药批件、获得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荣誉奖励等信息。
第七条【采集方式】通过技术手段,推进实现全面自动采集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对未能实现自动采集的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由责任单位手动采集,通过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监管端,录入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来源于市级其他部门的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原则上按照重庆市数据共享有关规定采集。
第八条【加分审核】信用加分信息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动申报,在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企业端提交申请并上传证明材料,经药品注册处、药品生产处依职责审核确认后采集。
第三章 药品安全信用评价
第九条【基准分数】在药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的基础上开展药品安全信用评价。设置药品安全信用评价基准总分1000分,其中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监督检查、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主体责任履行、违法行为查处5个方面指标,对应的基准分值分别为100、300、100、200、300分。另设正向激励加分指标,加分具体赋分权重按照附件执行,正向激励分值获取上限为200分。
第十条【评分标准】药品安全信用评价按照《重庆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实施,实行实时评价和分级,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信用等级】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个等级,判定标准如下:
安全信用总分≥800的,为A级;
安全信用总分≥700且<800的,为B级;
安全信用总分≥600且<700的,为C级;
安全信用总分<600的,为D级
第十二条【直接评价为D级情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以下情况的,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直接评定为D 级:
(一)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发生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的;
(三)存在与药品有关的刑事犯罪行为被司法裁判的;
(四)被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章 药品安全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信息时限】除单独规定的情形外,药品安全信用信息评价的减分分值生效时限自信息生成之日起算,效期为1年,加分分值生效时限自信息生成之日起算,效期为2年。
第十五条【信用修复】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高自身信用水平,按规定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减分修复】药品安全信用减分分值满半年,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相关缺陷问题已主动整改到位,问题产品已主动召回并依法处置;
(三)已主动清除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
(四)未出现同一类问题被扣分的情形;
(五)未列入D级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修复程序】符合条件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企业端在线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上传相关资料盖章扫描件,经相应数据责任单位审核通过后,修复信用。
第五章 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
第十八条【信用公开】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等级在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系统实时展示,必要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和其他有需求的市级部门共享,并为企业提供查询路径。
第十九条【结果应用】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分级分类监管的参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等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第二十条【A级监管】对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采取激励为主的措施:
(一)主动公开A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单;
(二)依法合理降低检查频次或采取非现场检查等方式检查;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政策扶持和评优评先;
(四)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上优先支持,依法容缺审批和告知承诺审批,缩短审批时限;
(五)优先适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
(六)其它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B级监管】对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等级为B的,采取正常监管,可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提供或终止第二十条的激励措施,同步指导督促其修复信用、守法经营。
第二十一条【C级监管】对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在各类监管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D级监管】对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采取惩戒为主的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法提高检查频次;
(二)行政审批时重点审查,不适用容缺审批、告知承诺等情形;
(三)不予开具服务性证明;
(四)不适用表彰奖励各项规定;
(五)实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救济渠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和评价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相应信息或结果生成的10个工作日内向药品安全信用档案提出复核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盖章扫描件,相应数据责任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经复核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更正。
第六章 监管信息-风险处置全链条闭环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要求】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应同步实现和丰富监管信息-风险处置全链条闭环管理。
第二十五条【应用场景】以重庆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全部监管信息为基础,在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实现药品安全风险的全链条闭环处置,包括风险闭环处置线上线下同步实施、等级变动预警、高频数据风险预警等:
(一)风险闭环处置线上线下同步实施。对单个风险赋予唯一编码标识,打通药品智慧监管平台监督检查、质量抽检、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等监管子系统中的数据和工作流程,将线下风险处置的全过程,在线上同步实现闭环处置。对各类风险未完成闭环管理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每5个工作日自动向相关部门推送工作提醒,直至节点单位完成处置。
(二)等级变动动态预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信用等级发生降级时,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向审批处、药品生产处和相应检查局推送预警信息,监管单位可立即调整监管和服务措施,及时防范化解药品安全风险。
(三)高频数据风险预警。对同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一年内同一项三级指标扣分信息重复出现2次及以上的(包括但不限于多次抽检不合格、多次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多次被警告等),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向药品生产处和相应检查局推送预警信息。监管单位对该预警信息进行风险研判,及时采取相关工作措施。
第二十六条【场景拓展】市局各相关单位应积极参与监管信息-风险处置全链条闭环管理应用场景建设工作,用数字化思维推动工作流程的优化和重构,研究和提供数据风险的分析逻辑,不断丰富拓展应用场景。市局办公室(信息办)应持续深化系统平台建设,根据各单位需求开发监督检查-风险处置全链条闭环管理相关功能,为实现应用场景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
附件
重庆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序号 |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 值 |
数据来源 |
责任单位 |
1 |
药品生产许可 |
100 |
备案报告 |
对应申报许可、备案未及时申报的 |
-50/次 |
日常监管系统导入 |
检查局 |
2 |
在各类许可、备案或其他报告事项办理中,经认定为提供虚假资料的 |
-50/次 |
许可审批系统导入;本系统录入 |
审批处;药品生产处 | |||
3 |
撤销许可 |
被撤销许可、备案及收回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等情形 |
-100/次 |
许可审批系统导入;本系统录入 |
审批处 | ||
4 |
药品监督检查 |
300 |
检查情况 |
拒绝、阻扰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案件调查的 |
-100/次 |
日常监管系统导入 |
检查局 |
5 |
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存在严重缺陷的 |
-20/条 |
日常监管系统导入 |
检查局 | |||
6 |
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存在主要缺陷的 |
-10/条 |
日常监管系统导入 |
检查局 | |||
7 |
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其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 |
-100/次 |
日常监管系统导入 |
检查局 | |||
8 |
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跟踪检查中被发现存在缺陷整改不到位情况的 |
-50/条 |
日常监管系统导入 |
检查局 | |||
9 |
风险控制 |
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告诫、约谈或责令整改的 |
-20/次 |
日常监管系统导入;本系统录入 |
检查局、药品生产处 | ||
10 |
被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的 |
-100/次 |
日常监管系统导入 |
检查局、药品生产处 | |||
11 |
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药品 |
-50/次 |
日常监管系统导入 |
检查局、药品生产处 | |||
12 |
被收回出口销售证明等服务类证明文件 |
-50/次 |
本系统录入 |
药品生产处 | |||
13 |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 |
100 |
配合情况 |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检的 |
-100/次 |
药品抽检系统导入 |
科标处;药品生产处 |
14 |
抽检结果 |
药品生产环节国家和市级药品质量抽检存在不合格情况的 |
-50/次 |
药品抽检系统导入 | |||
18 |
主体责任履行 |
200 |
信息报告 |
未及时上报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或存在其它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应报未报情形的 |
-20/次 |
日常监管系统导入 |
检查局 |
19 |
存在瞒报、漏报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死亡病例、聚集性药品不良事件等未进行调查并报告的 |
-20/次 |
日常监管系统导入 |
检查局 | |||
20 |
社会影响 |
对已识别的风险未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 |
-50/次 |
本系统录入 |
药品生产处 | ||
21 |
因主体行为、药品质量等原因引发社会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
-100/次 |
本系统录入 |
药品生产处 | |||
22 |
发生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
-100/次 |
本系统录入 |
药品生产处 | |||
不良行为记录 |
企业被纳入国家发改委不良行为档案的 |
-50/次 |
国家发改委不良行为档案系统导入 |
政法处 | |||
企业公共信用 |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结果。 |
-(1000-企业公共信用评价分值)/10 |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导入 |
科标处 | |||
23 |
违法行为查处 |
300 |
行政处罚 |
被警告的 |
-30/次 |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导入;本系统录入 |
政法处 |
24 |
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50/次 | |||||
25 |
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的 |
-100/次 | |||||
26 |
企业责任人员被限制从业、罚款、没收收入、责令解聘或吊销执业证书的 |
-150/次 | |||||
28 |
重大案件 |
货值在50万元以上,属于重大案件的 |
-80/次 | ||||
投诉举报 |
投诉举报被立案并查实的 |
-50/次 |
投诉举报系统导入 | ||||
32 |
正向激励 |
200 |
新药创制 |
取得国家创新药或改良型新药注册批件的 |
+200/个 |
企业自主申报经审定后录入系统 |
药品注册处 |
33 |
列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项目的 |
+100/个 | |||||
34 |
荣誉奖励 |
企业取得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的荣誉奖励的 |
国家级+200、市级+100、区县区+50 |
药品生产处 | |||
备 注:1、各项二级指标的加减总分超出其相应的一级指标权重分值的,加减总分以其所属一级指标分值为上限;2、药品监督检查指标项下,一次检查中存在多个扣分项的加和扣分,多次检查累计扣分;3、违法查处指标项下,同一起案件存在多个扣分项的,取最高扣分项;存在多起案件的,实行累计扣分;4、正向激励指标项下,相应的荣誉奖励以及注册批件等需提供盖有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 |
《重庆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是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所需。2022年4月起,国家药监局连续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档案2022年度工作计划、开展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技术方案和数据集、建设指南等,持续推进全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作为试点省市之一,我局制发了《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药监〔2023〕3号),通知明确“制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二是信用重庆建设所需。2023年8月,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信用办发〔2023〕7号),要求“推广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对标全市行政监督检查事项,推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节能、招标投标、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水土保持、医疗卫生、生态环境、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金融、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劳动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消防安全、电力市场等重点行业(领域),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叠加行业监管数据,完善指标权重和评价方法,构建行业(领域)信用监管评价指标和模型,实现监管事项和监管对象全覆盖。”
为落实渝药监〔2023〕3号通知和渝信用办发〔2023〕7号相关要求,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构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和模型,我局草拟了《重庆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是采集信息分类。药品安全信用信息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基本数据集规范为基础,根据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需要,重点采集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监督检查、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主体责任履行、违法行为查处、正向激励等信用相关信息。
二是规定评分标准,设置基准分数和信用等级。药品安全信用评价按照《重庆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实施,实行实时评价和分级,动态管理。设置药品安全信用评价基准总分1000分,其中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监督检查、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主体责任履行、违法行为查处5个方面指标,对应的基准分值分别为100、300、100、200、300分。另设正向激励加分指标,加分具体赋分权重按照附件执行,正向激励分值获取上限为200分。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个等级
三是根据信用评级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好的企业依法降低检查频次,依法优先给予审评审批政策支持和评优评先等,强化联合激励;对信用等级差的企业依法增加检查频次,依法不予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审批等,强化联合惩戒。
四是依托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监管信息-风险处置全链条闭环。
《重庆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表 | ||
原内容 | 建议修改后内容 | 理由简述 |
第二条“XXX” | 第二条“XXXXXX” | XXXXX |
重庆医疗器械质量
检验中心客户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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