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噶世医药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有效履行职责,质量负责人离职后仍开展药品经营活动,购进和销售的药品未完全开具税务发票,在被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防控措施后仍继续销售药品;你单位不能提供布洛芬混悬液(生产厂家,上海强生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40830249,规格100ml:2g)合法的购进渠道。你单位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872.3元;
2.罚款2000000元;
3.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渝AA023000157);
4.法定代表人周锡三(身份证号:430522197901×××××8)禁业10年。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处罚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药监处罚〔2025〕28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龚愈 联系电话:023-60353721
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食品城大道27号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