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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的通告

  近日,我市渝东北片区一家区域性批发企业申请核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为保证该企业原供应责任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及时供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26〕362号)的有关规定,拟在渝东北区域内确定一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连续经营药品3年以上的重庆市内药品批发企业;

  (二)药品年销售总额、利税总额和资产负债率水平等综合指标在所在区域位居前列;

  (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日常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和经营信誉水平领先,有相应的资金开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活动;

  (四)药品销售医疗机构覆盖面积和药品配送能力在所在区域位居前列;

  (五)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六)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2年内无违反有关禁毒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二、相关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营审批》事项,按照办事指南相关要求填报、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请受理截止期限为2026年6月12日;

  (三)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依法处理。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