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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0639F/2023-00289 [ 发文字号 ] 渝药监通告〔2023〕10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药监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19 [ 发布日期 ] 2023-07-19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未年报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决定取消截至2023年6月25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系统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重庆市普通化妆品备案(上述产品清单见附件)。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进口。

  如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认为我局取消备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可以自本通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通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咨询电话:023-60353709。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取消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pdf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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