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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70639F/2023-00117 [ 发文字号 ] 渝药监通告〔2023〕4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药监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07 [ 发布日期 ] 2023-03-08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加强我市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管理,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通告如下:

  根据《条例》《办法》《公告》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含境内责任人,下同)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2023年度备案年度报告工作已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将于2023年3月31日结束。2021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产品应当进行2023年度备案年度报告工作。

  请相关备案人抓紧开展备案年度报告工作,对需要继续生产的备案产品,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该产品的年度报告工作;对不再继续生产的备案产品,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新备案平台主动注销该产品的备案信息。主动注销备案信息的产品,在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截至2023年3月31日仍未开展年报工作的备案产品,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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