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要求,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第一批113个品种,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如有同品种规格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我局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一批).pdf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政策解读】关于《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