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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办法》对重庆市药品标准禁止收载的情况有哪些规定?

日期:2024-05-23

本《办法》规定下列情形不得收载于重庆市药品标准:无本地区临床习用历史的药材、中药饮片;已有国家标准的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国内新发现的药材;药材新的药用部位;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产品;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未获得公认安全和有效性数据的尚处于科学研究阶段的科研产品、片剂和颗粒剂等常规按制剂管理的产品、无公认的临床习用历史的打粉产品;以及其他不适宜载入《标准》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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