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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答:为及时掌握我市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进一步规范企业停产和恢复生产行为,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健全风险自查、风险评估、风险自纠、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的闭环运行机制制定本通知。为进一步推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责任的落实,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通知。
答:药品生产企业(含医疗机构制剂室)计划整厂或多个生产场地中某生产厂区整体连续停止药品生产6个月及以上的。
答:停产后5个工作日内需报告。
答:向企业辖区检查局提交书面停产报告。
答:(1)停产期间停产场地不再开展任何药品生产活动及不得用于非药品生产活动的承诺;(2)停产日期、停产原因和涉及的品种;(3)在库原辅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品种及数量,是否继续销售库存产品;(4)停产期间有效期内产品质量保证的工作方案;(5)停产期间联络人和备份联络人,以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