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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主体有权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哪些主体或人员不得单独实施行政检查?

日期: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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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权实施主体:1. 市药监局为市本级药品监管法定资格的行政检查主体,局机关、市药审中心、各检查局、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二支队执法人员代表其实施行政检查;2. 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为区县级药品监管法定资格的行政检查主体,执法人员代表其主体实施行政检查。(二)禁止单独实施主体/人员:1. 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2. 中介机构(严禁外包);3. 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临时工等。行政检查主体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业人员等第三方协助开展行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