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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2023-09-14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国家及重庆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中药制剂的委托配制由许可改为备案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促进我市医疗机构制剂的发展与成果转化,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39号)、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正文和4个附件。正文6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基本要求、医疗机构制剂申报事项程序和要求、工作时限、监督管理、附则。其中第三章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事项程序和要求,共包括5个小节,分别是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4个附件分别是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调剂使用、补充申请、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实施细则》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1.明确医疗机构制剂申请主体。《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制剂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强调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取得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注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申请。

  2.明确医疗机构制剂申报范围。《实施细则》第四条给出了医疗机构制剂的定义,并明确医疗机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第七条列出了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7种情形;第八条列出了不纳入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范围的3种情形。

  3.明确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方式。《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经备案后即可配制使用。

  4.明确医疗机构制剂申报事项的程序。在《实施细则》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明确医疗机构制剂申报事项包括制剂注册、调剂使用、补充申请、再注册。同时分小节分别介绍了各类申报事项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5.明确各环节工作时限。对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的受理、审查、审评、核查、注册检验、审批、补充资料等环节工作时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6.明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实施细则共》4个附件,分别对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以及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的申报资料项目、申报资料要求和有关说明进行了详细规定。

   


政策原文: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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