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视频解读
药监政策速览(第4期)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之美容美发机构经营者义务
还在被美容美发机构牵着鼻子走?来看看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哪些新要求:
一、美容美发机构应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二、不得向消费者明示、暗示医疗作用。
三、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展示产品销售包装。
四、免费试用、赠予、兑换均属于经营行为。
爱美的你,赶紧告诉你的美容院,再顺便做个美美的发型吧!
想要了解更多内容,请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并关注 “药小安”微信公众号。
【相关链接】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政务头条
政务微信